壹、建立“撤回同意”制度,禁止過度收集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法生效後,人們在使用APP時,可能會看到“同意”按鈕旁邊的“撤回同意”按鈕。同時,《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明確禁止“過度收集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個人信息的收集應當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註意以下兩點:
首先,不要在公***場合輕易留下自己的座機號碼。雖然現在社會泄露座機號碼的問題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可以的話千萬不要離開。其次,不要輕信東東的如中獎、欠款、傳票、匯款等。在來電和短信中,因為法院、公安局等國家機關,以及正規企業和商家,絕不會通過這種方式通知用戶。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提醒,經營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費者經濟狀況、消費習慣、價格敏感度等信息,在交易價格方面歧視對待消費者,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通過用戶畫像進行精準營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