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這條信息內容並沒有涉及到恐嚇的字眼,顯然對方也是有所準備,刻意呃避免了這壹方面的,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壹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詐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若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而實行者,稱為"恐嚇取財"。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雖然並無以“恐嚇罪”命名的刑法條文。但實際上已經有其它條款做了恐嚇行為的刑事處罰,那就是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這個是純恐嚇的情況,如果還附帶了其它情況則是: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純的恐嚇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