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多數情況下會的,強制執行的程序,申請人持身份證,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到法院立案大廳申請執行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 第壹條 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