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離婚財產糾紛
原告: 小美,女,1985年出生,漢族, 住北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告:小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漢族, 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小美與小馬於2013年6月19日登記結婚,2016年3月9日小馬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於2016年5月4日在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在離婚案件的調解書中雙方就***同財產房屋、汽車、家電、存款進行了分割處理,並約定再無其他爭議。
在雙方協議離婚後,小美發現小馬於2015年4月15日註冊成立北京xx貿易有限公司,並於雙方離婚訴訟期間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全部轉給其母親老杜,小美對小馬註冊公司及轉移股權之事概不知情,認為小馬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找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發現小馬曾為其任職公司吉林xx商貿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該公司45%的股權,並於2016年3月3日,即小馬提起離婚訴訟前6天,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轉讓給其表妹小王,股權轉讓價格45萬元。
故小美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股權轉讓款。小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小馬給付股權轉讓款 95萬元。
裁定結果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小美與小馬原系夫妻關系,2016年3月9日小馬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與小美離婚,二人於2016年5月4日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調解協議內容如下
壹、小馬與小美離婚;
二、小馬於二0壹六年五月四日支付小美二十萬元;小馬於二0壹六年八月三十壹日前支付小美十五萬元;小馬於二0壹六年十月三十壹日前支付小美十五萬元;
三、 夫妻***同財產中西門子牌冰箱、西門子牌洗衣機、LG牌 48寸電視機、華日牌烤箱歸小美所有;夫妻***同財產寶牌小汽車歸小馬所有;
四、 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X號X號樓X層X號房產歸小馬所有;北京市昌平區X嘉園X住宅樓X單元X號房產歸小美所有;
五、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另查,2016年4月12日,小馬瞞著小美向魏某某親戚轉讓***同財產,股份轉讓價格45萬元.因此小美要求小馬支付股權轉讓款45萬元
法院認為:離婚時,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小馬與小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資設立公司,享有公司股權,後在與小美的離婚訴訟前, 小馬將其享有的公司股權予以轉讓的行為,確屬轉移、隱匿夫妻***同財產的行為.現小美要求小馬給付相應股權轉讓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具體金額,法院以小馬與小王針對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45萬元為基數,判令小馬對小美予以適當補償.小馬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小馬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原告小美股權轉讓款三十萬元.
二、駁回原告小美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代理律師解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1、原被告在離婚訴訟中是否已經處理過上述兩公司的股權,原告是否知情被告公司股權的事實;
2、被告是否構成轉移隱匿財產。
本案的難點問題為原被告雙方在離婚調解書中寫明了雙方再無其他爭議,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便知道被告在吉林某公司任職,僅不知道其持有股份,是否知曉股東身份這點其實很難證明。而被告在庭審中主張,原告早就知曉該公司存在,該公司股權在離婚時已經處理過了,且股權轉讓並未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承辦律師通過調取雙方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庭審筆錄,結合股權轉讓時間、雙方在離婚調解書中的具體內容詳細程度,從細節處著手,成功說服法官,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轉移隱匿財產,並且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
本案結語
法院最終采納了代理律師的辯護意見,在分割股權轉讓款時,判令對方少分,成功為我方當事人爭取到了2/3的股權轉讓款。夫妻在選擇離婚的時候,如果有***同財產的,則就需要先對***同財產作出分割,在分割前,應當明確夫妻間***有哪些財產,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之後就清算好的***有財產,就如何分割進行協議,壹般情況下是平等分配,特殊情況下,可以照顧多付出的壹方,尤其是女方;要是雙方無法達成壹致的話,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進行判決。要是妳在這方面遇到糾紛的話,可以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讓自己少走彎路,讓自己的財產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