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發時梁使用的是壹支格洛克G19手槍,紐約巡警的標準裝備。熟悉槍械的人看到這可能已經意識到問題,那就是這支手槍幾乎不會走火。通常我們講的槍械走火分兩種情況,壹種是由於槍械故障,在沒有扣扳機的情況下自己擊發;另壹種則是由於使用者緊張或驚恐,無意中誤扣扳機。G19的設計非常特殊,它有個保險在扳機上,沒扣扳機時保險會自動彈起頂住扳機,這個保險只有在扳機被扣下時才會打開。而紐約警察學院的槍械教官也證實了這點,紐約警局內的G19走火壹年僅有20次左右,並且極少由槍械本身引起。
更不要說紐約警局為了防止誤擊,所訂購的G19都是更換過扳機彈簧的定制版,Trigger Pull力度達到12磅(約合5.44kg)。要知道G19原廠扣發力度僅5.5磅,而另壹款被美國軍警廣泛使用的P226手槍也才6.5磅。換言之,要擊發壹支NYPD定制版的G19,需要很大的力度,無意中誤扣的可能性很低。而經過槍械專家的測試,梁的G19手槍實際扣發力度為11.5磅,陪審團12位成員都試過這只手槍,給出了「並不容易扣下扳機」的結論。
二
在中文媒體的報道裏,梁彼得被普遍描寫成壹個菜鳥新手的形象,認為他的犯錯是由於經驗不足情有可原。紐約警局對菜鳥警員的認定標準是入職低於2年,但事實上梁彼得入職已經快18個月,也就是壹年半;而他作證時也承認巡查那棟建築將近壹千次,所以梁彼得並不能算真正意義上的菜鳥,經驗不足的說法在陪審團面前很難站得住腳。
梁被起訴的二級誤殺罪,很關鍵的壹個因素是魯莽(Reckless),也就說控方要證明梁主觀上明知有風險致他人死亡,但依然不顧後果放任發生。在這裏有3個細節比較值得關註,首先梁掏槍是在他推門進入樓梯間前,換言之他當時還沒有身處危險中;其次梁和他搭檔事發時正在做從上往下的垂直巡邏(Vertical Patrol),他們從8樓進入樓梯間遭遇7樓的死者時,處於射擊上的優勢高位;最後梁明知事發時的樓梯間非常狹窄,很有可能發生流彈傷人。
梁對這三點的辯護是他當時正處於壹個犯罪高發地帶,而他通過門上小窗發現樓梯間壹片漆黑感到有危險,所以他提前掏槍以保護自己。從我個人角度講,我認為梁的說法是合理的,他提前掏槍行為也並不過分。但是法庭上的訴訟是很扣字眼和講究因果關系。梁在推門前還是推門後掏槍,因果邏輯上存在很微妙的差異;而在梁相對死者占據優勢位置,又明知樓梯間狹窄的情況下,他在陪審團眼裏已經輸了道理。
三
上面講的幾點雖然對梁不利,但並非他被定罪的真正原因。梁之所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是因為他在開槍後壹系列讓人目瞪口呆的作為,也正是幾乎所有中文媒體報道裏都忽略不提的事。那就是他在開槍後沒有呼叫急救車,也沒有主動施救受害者,更沒有馬上通報總臺。梁在庭審上解釋說他當時並沒有立刻意識到子彈射中人,幾分鐘後才發現Akai Gurley倒在血泊中。
事發時Akai Gurley正和他女友在壹起,距離梁開槍的位置只有壹層樓。死者女友說Akai Gurley在中槍後慘叫著向樓下跑,最終體力不支倒在5樓,而他女朋友在5樓哭喊求救。我猜死者當時也沒明白怎麽回事,以為是黑幫尋仇,中槍後第壹反應往樓下逃跑。但大家想想,壹個人中槍後有可能不發出任何聲音嗎?梁會聽不到Akai Gurley的慘叫聲、腳步聲和倒地聲嗎?更不要提後來他女友的哭喊求救,所以這個可能性是非常低。
並且梁在開槍後的壹系列行為很反常,根據他搭檔Landau的證詞,梁開槍後第壹時間去找子彈外殼,並親口說「他要被炒掉」;然後他不肯讓Landau通報總臺,要求先打電話給上司尋求幫助,接著失聯長達整整6分半鐘後才回應總臺的呼叫(以上幾點梁在庭審中都承認,他解釋不想驚動其他人)。要知道配槍走火如果沒有傷到人,並不至於開除。梁種種不合邏輯的反應,說明他當時很有可能完全清楚知道他打中人,他說沒意識到只是借口,而檢察官更直接在庭上指控他撒謊。
那麽當晚到底發生了什麽事?根據庭審的報道,梁彼得在開槍後頭兩分鐘內找子彈外殼,並對Landau說他要被炒掉了。與此同時,Akai Gurley的女友和鄰居打電話報警並叫了急救車,還試圖以心肺復蘇術搶救Akai Gurley。紐約警察總臺接到報案後,馬上使用無線電聯系梁和Landau卻沒有收到回復。緊接著2分鐘到4分鐘內,梁和Landau就是否上報總臺發生爭執,梁阻止了Landau上報總臺,並向他借手機打給上司。Landau借手機後又拿了回來,梁沒能聯系到他上司。之後4分鐘到6分鐘內,梁和Landau走到5樓找到倒在血泊中的Akai Gurley,但梁依然沒有對Akai Gurley實施心肺復蘇術,而是用手機發短信聯系警察工會代表尋求幫助。工會代表回復短信讓他上報,梁這才回復總臺呼叫確認有開槍,此時距離他開槍已經過去6分半鐘。
四
梁彼得在開槍後沒有及時搶救Akai Gurley,是他被判二級誤殺和瀆職的關鍵。事後搶救未必能百分百救活受害人,但這在法律上的區別卻非常大。以前有個案例,壹個女生反抗性侵,不小心捅了罪犯幾刀,之後她過於驚慌,看著罪犯在血泊中慢慢死去沒有施救。由於她沒有及時施救,導致她本來是正當防衛,最後卻變成了誤殺。這還是普通人對罪犯的行為,更不要說梁彼得作為警察開槍射中無辜路人,從頭到尾居然沒有任何搶救,只想著如何減輕責任,不要丟掉工作。控方甚至用"Care only about himself in the minutes after firing, not whether anyone had been hurt"這樣的話形容他,換言之,梁彼得沒有盡到壹個警察應有的Duty和Responsibility。
陪審團之所以裁決梁所有罪名成立,還有壹個很重要的原因:他們認為梁的誠信有問題。在事發幾天後,紐約警局舉行過壹次內部交叉聆訊,而梁和他搭檔Landau在被隔離的情況下,對整件事經過的描述是有出入的,而這份聆訊報告最終又被交給了陪審團,Landau後來還上庭指證了梁,這對於梁彼得的證詞可信度來說非常致命。
更不要說梁壹直否認他把手指放在扳機上,他的證詞在彈道鑒定和槍械分析面前根本站不住腳。梁還說他事發後有通過警察無線電叫急救車,但檢察官出示了當時的無線電錄音,而梁並沒有叫急救車。再加上他壹直堅持表示沒有聽到聲響,沒有意識射到人等等,這些都給陪審團留下了極壞的印象。
我看到有人拿梁彼得和之前白人警察過失導致死亡卻沒有被起訴的案例比較。首先很多被拿來比較的案例,在發生的時間上比梁彼得案要晚,涉事警察並不是沒有被起訴,而是還在等待檢方起訴中(必須提醒下梁彼得案發生在2014年)。其次,梁彼得案中的Akai Gurley是完全清白無辜,而很多被拿來比較的案例,例如Ferguson案中的黑人是有襲擊警察的企圖,兩者完全不具有可比性。我搜索了壹下類似的案例,目前最接近梁彼得案的是同樣發生在紐約的2004年「Richard S. Neri Killed Timothy Stansbury Jr.」,那個案子中的警察確實沒有被起訴。
但那個警察做了壹件梁彼得沒有做的事,那就是在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前,親自出席了聽證會,在陪審團面前解釋和作證。要知道在很多極具爭議性的案件中,涉事警察都會選擇出席聽證會,因為這不僅僅是解釋和作證,更是壹個展示懺悔和道歉,取得陪審團和公眾諒解的絕好機會。試想下壹個健壯的男性警察,在公眾和陪審團面前因為誤殺平民而痛哭流涕泣不成聲,那是非常有震撼力很能讓人同情的。而梁彼得卻很罕見地拒絕了在陪審團面前作證,他給人壹種很沒誠意和害怕被質詢的感覺。我個人的猜測是,梁彼得當時還不知道檢方掌握了多少事實和證據,他擔心在陪審團面前作證,壹不小心會自相矛盾,所以他選擇放棄了這個機會。
五
這兩天看了無數的報道和文章,給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立場決定了敘述(Narrative),而敘述引導修辭」。寫這篇文章的初衷只是想補充在絕大多數中文媒體上缺失的壹些細節,希望能幫助不清楚內情的人更好地去判斷。在寫的過程中,我也小心翼翼盡量不偏向任壹邊。
我認為梁彼得壹案要切割成兩部分來看:事發時的失誤開槍和事發後的搶救缺乏。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更多是因為後半部分的緣故。但各大中文媒體幾乎避而不談,只壹味強調前半部分梁彼得的失誤開槍,實際上有誤導的嫌疑(這裏傳授點私貨,多年經驗告訴我中文媒體不可信,特別是海外各大留學和移民的公眾號)。從我自己的角度看,我認為這個誤殺確實是個意外,梁並不是有意犯錯;但考慮到他事發時的作為和後來的態度,他被判二級誤殺罪和瀆職罪並不能說是無辜。另外補充下,目前此案只剛完成裁決部分,具體的量刑要等到4月份,網上流傳的15年是最高刑期,實際量刑範圍在5到15年間。
有人說梁很可憐,年紀輕輕大好前途就這麽斷送了,但最可憐的難道不是因梁的失誤和不作為,遭射殺的無辜路人Akai Gurley嗎?而Akai Gurley還是兩個剛出世小孩的父親,如果梁彼得量刑過輕甚至無罪釋放,那才叫真正的司法不公吧?梁的失誤是他犯錯的原因,而不是他犯錯的理由。試想壹下,如果壹個警察因為感到有危險就可以隨意掏槍亂指,誤殺了人懲罰很輕,那還有幾個人敢上街?再換位想壹下,如果當時從8樓推門而進的是Akai Gurley,他因為感到危險提前拿出手槍,然後誤開槍射殺了剛從7樓巡邏出來的梁彼得,那陪審團會怎麽判?恐怕就不是誤殺罪那麽簡單,估計Akai Gurley牢底都得坐穿。我要提醒壹下,警察的身份並不代表在道義上就天然正確,作為執法力量的象征,他們更多時候承擔比普通人還要嚴厲的標準。我也很同情梁彼得,但他應該為了他的所作所為受到懲罰,真的不能用"失誤"這樣輕描淡寫的字眼壹筆帶過,那可是壹條無辜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