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短信證據是什麽樣的?
離婚案件中 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壹方有外遇,或者證明財產前屬關系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點子簽名法》規定,能夠可靠的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存儲和現出過程中發生形勢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的,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因此,為手機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以後司法實踐中,會被越來越廣泛的利用。但隨著手機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短信作為壹種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們所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並通過信號網絡傳輸至對方手機,呈現在對方的手機屏幕上,並在通信營運商的服務器上有相應的記錄,所以手機短信具備證據的客觀屬性。證據的關聯性或相關性,指的是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壹定的聯系。手機短信的收發是發短信者占主動而收短信者處被動的關系,短信的收和發這種通信行為是壹種對應關系。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之間的短信收發行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戶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訊行為。但是手機是比較新的事物,立法上對於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目前國內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因此短信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