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曖昧短信後不可以作為離婚時對方多分財產的依據。
發曖昧短信不屬於離婚過錯條件,因此對方不可以作為多分財產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