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要求客觀存在的材料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而不是任何人主觀想象的產物,否則所依據的案件事實就不可能客觀真實。
相關性要求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系。這種內在聯系表現在,證據應當能夠證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實。缺乏關聯性的證據不是本案的證據,對本案沒有證明力。
合法性要求。證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真實、相關、合法的,仲裁庭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信件、文件、合同、遺囑、賬單等。與其他類型的證據相比,書證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它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證據。
(2)物證。物證是以物體的形狀、結構、質量、數量等物理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是物理實體,但在性質上是不同的。東西
證據與書證的區別在於,物證是通過客體的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書證是通過客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在某些情況下,有些證據可能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比如說。手寫的勞動合同,如果用於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書證;如果是用來證明書寫者的書寫習慣,那就是物證。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和計算機存儲等方式記錄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視聽資料。如錄音帶、錄像帶等。
視聽資料和書證都是用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用文字和符號再現案件事實,視聽資料是用直觀的聲音和圖像再現案件事實。
(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仲裁庭口頭或者書面陳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證人只能如實陳述自己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證人的主觀臆測、評價和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
例如,與申請人同廠的員工證明申請人曾在該廠工作。
(五)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和說明。因為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因此,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同時,當事人與案件事實有直接利害關系。
所以,當事人的說法難免有偏頗、片面,甚至虛假。因此,當事人的陳述只有結合其他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六)評估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專家主體根據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在對鑒定材料進行觀察、比較、檢驗、鑒定的基礎上,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作出的結論。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鑒定結論等。
(七)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驗人對案件現場或者不便勘驗的物證采取調查、勘驗、繪圖、拍照等措施時形成的現場記錄。
勘驗是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有雙方當事人見證,能真實反映現場或物證的客觀情況,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制作勘驗筆錄是保存原始證據的重要手段。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當事人僅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方認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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