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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談談吧。

近日,壹名大學生屍體被留在殯儀館17年的事件引起了極大關註。大致是2003年,上海交大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壹名大學生因急性胰腺炎死亡,但醫院沒有給其家屬出具死亡證明,導致屍體被留在殯儀館17年。但19年,上海當局催他去拿死亡證明卻發現他欠條。接下來我就講以下幾點:

壹、為什麽拿不到十幾年的死亡證明?屍體不能妥善處理的原因是醫院不出具死亡證明,那麽為什麽醫院會拒絕這種事情呢?回到患者去世的那壹年,醫院通知家屬需要支付幾十萬的醫藥費。為了給病人治病,他家已經花了40萬,其中20多萬是貸款,當時確實無力償還家庭。但醫院威脅要出具死亡證明,直到費用結清,病人的死亡證明才可以開,讓病人家屬痛苦了17年。

第二,醫院該怎麽辦?其實醫院應該把這兩件事分開。醫藥費怎麽和死亡證明掛鉤?不管家屬和醫院有沒有費用糾紛,病人已經死了,對他最大也是唯壹的尊重就是下葬。這也是他此生享有的最後壹項權利。醫院可以先開個證明,讓死者安息。之後如果家屬拖欠,可以走司法程序起訴家屬,而不是讓死者的屍體作為籌碼,和妳壹起花。應該讓死者安息,後面的事情要調查。

第三,這件事誰負責?這件事的最終判決還沒有定,但我認為是因為醫院沒有主動出具死亡證明,所以屍體被擱置在殯儀館,無法火化,造成所謂的管理費用,應該由醫院承擔。但死者家屬確實家境不好,妻子已經去世。他們應該得到社會的幫助和關愛,讓老年人過好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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