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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是做什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壹條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成員由雙方當事人從仲裁機構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定。

因此,選擇仲裁員是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直接關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時地進行,當事人不可掉以輕心。

仲裁員的工作內容:

1.受理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2、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查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進行現場勘查、技術鑒定和其他與事實有關的調查;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處理方案;

4.在公正的各方之間進行調解,並敦促他們達成和解協議;

5.審查投訴人的撤訴請求;

6、參加仲裁庭的合議庭,對案件作出裁決。

7.案件處理結束,填寫結案審批表;

8、及時做好調解和仲裁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歸檔工作;

擴展數據:

成為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壹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獨立公正。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持有;

5、遵紀守法,為人正派,廉潔自律;

6.具備壹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具備獨立辦案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1]?

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要求過高,該條對仲裁員職業資格的規定也過於強調法律職業而忽視了其他職業。

仲裁是壹種方便快捷的爭議解決機制,可以在每個行業使用。畢竟讓專家或者業內人士做仲裁員是仲裁的壹大優勢,法律不應該把仲裁員的資格限定在壹個範圍內。

9.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對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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