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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懷疑犯罪的法律基礎。

疑罪從無的三個原則是:疑罪從無,不能用刑事證據證明;涉嫌犯罪必須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處理;被告不承擔懷疑的舉證責任。

1.犯罪嫌疑無法用刑事證據證明:被告人是否犯罪沒有合法合理的證據支持,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

2.涉嫌犯罪必須以有利於被告人的方式處理:既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此時就應該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嚴。

3.被告人不承擔疑罪從無的舉證責任:法律主張人人生而無罪,所以被告人不需要提供自己無罪的證明,而是由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證明。

疑罪從無不是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但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刑法明確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壹是罪刑法定原則。即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什麽構成犯罪,什麽構成犯罪,法律應該規定什麽樣的處罰。二是罪刑相稱原則。是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刑事責任大小,是確定刑罰輕重的主要依據。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罪刑相當,應當作為犯罪處罰。三是適用刑法平等原則。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論其社會地位、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在適用刑法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懷疑的法律依據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