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經濟正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關的論文,歡迎閱讀。
序
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完善,營利性主體日益增多。他們之間的商業關系不僅日益復雜,而且不斷擴大,逐漸發展成為壹種主流的社會關系[1]。在這種背景下,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對這些關系進行限制和規範。這種法律就是所謂的商法。總之,在社會生活中,商法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
1商法概述
1.1概念
商法是指基於調整商事關系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法律法規。
1.2屬性
商法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表現,是對構成市民社會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基於利潤的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它有兩個特點,壹是具體性,二是實用性。商法由各種市場組織規範和各種交易規範組成。因此,基於對市場經濟調整的分析,商法的存在為市場經濟法律規範的適用提供了詳細而具體的法律指導。如果把民法看作壹般私法,那麽商法就屬於特殊私法[2]。
1.3的發展現狀
在市場經濟體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中國的商事立法也取得了顯著進展。中國先後頒布了壹系列單行商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等。從這些商法的相繼實施可以看出,商法體系日趨完善,已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2確定商法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礎性法律地位是新時期中國社會現實的客觀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內在客觀要求;進壹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3商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3.1從商法的重要性看中國商法的地位
商業活動歷史悠久,原始社會的物物交換是最早的商業活動。商法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當時商人已經發展成為壹個獨立的階層,商會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商事習慣法的形成和發展。近代以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空前發展和繁榮,使得商事習慣法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壹系列成文法應運而生,各國紛紛開始編纂商法典。從確立市場經濟發展道路之初,我國就開始慢慢了解、接受和關註商法,可見起步較晚,但我國商法的完善速度及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非同壹般[3]。
民法和商法密切相關。選擇民商分立還是民商合壹,影響深遠,關系到商法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關系到商法運行的形式,關系到商法與民法的協調。值得壹提的是,無論是分離還是融合都不允許對商法規範的存在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民商事壹體化並不意味著否定商法的意義和作用;商法的存在並不意味著要制定壹部完全獨立於民法典的商法典[4]。基於全球民商立法的情況,無論是民法的商業化還是商法的國家化,都是普遍現象。民法的商事化是指在民事關系和商事關系深入融合的背景下,民事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吸收和整合壹系列與商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慣例,並進壹步擴大自身的調整範圍,從而在商事領域發揮作用;商法的商品化是指在經濟生活日益頻繁的背景下,用於調整企業的商法變得越來越重要,並逐漸在民法體系中發揮主導作用,從而引起民法原則的必要調整和修改。隨著壹系列商事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民法已經無法完全覆蓋商法,這說明民法和商法在客觀事實上已經分裂,商法的重要性日益顯現。
3.2從商法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3.2.1商法和民法
支持民商分離的專家學者認為,商法之所以能夠發展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有自己專屬的調整對象,即商事關系,而商事關系也有自己鮮明的特點:發生在地位平等的商事主體之間;為盈利而設立;發生在持續經營的業務中。但更深入地分析商事關系的特征就會發現,它與“民事關系”之間存在壹定的模糊地帶。首先,對於民事主體,壹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普通主體,另壹方面包括那些通過特殊登記取得主體資格的特殊主體,即商事主體(如合作企業);其次,無論是民事關系還是商事關系,都將主體之間的平等關系作為其基本特征之壹,基於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相關調整;再次,民事活動的實際範圍不僅涉及營利性活動(如生產等。),也包括非盈利活動(如消費等)。)[5],而平等主體之間的壹系列營利性活動是民事活動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第四,對於民事活動來說,其營利活動可能是可持續的,也可能是不可持續的。上面提到的許多相似之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法商品化”的未來發展方向,這使得它們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呈現出明顯的包容關系。
3.2.2商法和經濟法
不同的專家學者對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兩者都是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因此沒有本質區別;另壹種觀點認為,兩者在概念和功能上有明顯區別,因此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第二種觀點可以提煉為以下兩種:商法和經濟法相互分離,但商法和民法合二為壹;商法和經濟法是相互分離的,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離的,即商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基於對商法和經濟法各自屬性的分析,商法和經濟法有著明顯的區別。商法是壹種私法,其實施理念在於有效維護主體的私權,積極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雖然經濟法原則上被納入公法範疇,但仍可從中發現私法的某些特征。就經濟法而言,其公共性主要表現為以社會的綜合調整為基本標準,以整體利益為基礎,即以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為目標對象,進行積極的調整,從而在中國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具有壹定的私法特征,這也表現在調整過程中國家意誌的組織管理循環和合作關系上[6]。
4結論
綜上所述,基於對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地位的分析,無論是從國際商法的整體發展趨勢還是國內立法的具體國情來看,在我國,商法要想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存在壹定的不成熟的內外部條件。商法應當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別法;商法和經濟法在本質屬性上存在很大差異;商法和經濟法都與企業法有著直接而密切的關系,但它們不可能分別涵蓋企業法所涉及的全部內容。因此,商法和經濟法可以基於不同的視角和側面實現對企業關系的有效調整。
參考資料:
劉道遠。再論商法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的地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商法地位的思考[J]。論政法,2011,04: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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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趙寅。論商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現代法律,2012,04: 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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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言彬·裏哈寧。構建我國海上保險合同的法律和諧體系――以《海商法》和新《保險法》為視角[J]。中國商法年刊,2010,00: 4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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