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守法的意義何在> & lt?
法律的發明是人類智慧的突出表現之壹,其前提是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法律,無論是作為統治手段、治國基礎,還是作為人們的生產規範和生活標準,無論是為了實現秩序和正義,還是為了實現自由和效率,都必須得到執行和遵守,否則就毫無意義。實施和遵守法律是實現法治理想的基本途徑和要求。正如亞裏士多德所說,“我們應該註意到,壹個國家雖然有好的法律,但如果人民不能都遵守這些法律,法治是無法實現的。”對於公民來說,遵守法律是他們的基本品格,它是人們不僅作為“人”而且作為“公民”的要素之壹。早在其1979版中,我國權威的《辭海》是這樣解釋“公民”壹詞的:“公民是指具有自己的國籍,依照憲法或者法律享有權利和義務的人。”因此,被稱為“公民”的人必然具有法律的屬性,而這種屬性的本質就是公民必須“守法”。“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這是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經典論述。在任何國家和任何社會形態中,法律和占主導地位的道德原則本質上是壹致的,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是相互滲透的。統治階級通常賦予自己的道德以法律效力,認可自己的道德標準為法律規範。所以,守法成為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不守法的“公民”不是有德的公民。然而,人們遵守法律的動機往往是不同的。作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範體系,法律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如果公民違反了法律義務,拒絕承擔法律責任,那麽國家就會動用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暴力工具,迫使公民遵守法律,承擔責任。然而,在現代法律文明中,法律的強制效力只是作為背景裝置和最後壹道防線。它要求公民守法是出於內心的選擇,而不僅僅是出於強制威懾和得失計算。從這個意義上說,守法應該是基於公民意識的自願行為,而不是基於臣民意識的奴性行為,更不是不畏暴力的強迫行為;它應該建立在公民對法律作為社會生活規則的深刻理解和內心認同的基礎上,建立在公民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和國家的尊重上。荷蘭思想家斯賓諾莎曾說:“壹個人可以說是壹個正直的人,因為他知道為什麽有法律的真正原因和必要性,並且從堅定的意誌出發自願不侵犯他人。”因此,守法意識是公民具有道德意識的心理證明。法律其實是人類文明生活的指南針和教科書。它關系到人們的日常作息、飲食和日常生活;它告訴人們如何做人,如何生活和工作。古羅馬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原則是誠實地生活,不冒犯他人,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亞裏士多德也說過:“公民應該遵守城邦所制定的生活規則,使每個人的行為都受到約束。法律不應被視為奴役(與自由相對),而應被視為拯救。”任何對法律有壹定了解和經驗的人都可以承認,法律是向人們展示他們應有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公民守法本質上是對誠實、正直和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忠誠。“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毫無用處。它不僅包括壹個人的理智和意誌,還包括他的感情,他的直覺和奉獻,以及他的信仰。”這是美國法律思想家哈羅德·波爾曼的壹句名言。波爾曼還指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是遵守法律的傳統,這種傳統根植於壹種深刻而充滿激情的信念,即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人生最終目的和意義的壹部分。”這的確是對法律文明的內心生活和現代公民內心期望的深刻洞察。法律絕不是立法者書寫的刻板文本,遵守法律也不僅僅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應該說,法律確實反映了人類對自身幸福生活的深切渴望,遵守法律寄托了公民對理想生活狀態的永恒憧憬。守法不僅意味著履行法律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意味著行使法律權利和提出法律請求。事實上,只有認真對待自己和他人權利的人才能被稱為“公民”,只有認真對待自己和他人權利的人才能真正理解自己義務的價值和神聖,並自覺遵守法律。要克服權利的冷漠和麻木,首先要認清公民守法與公民權利的內在聯系,要樹立“為法而戰”的意識。德國法學家馮·呼寧說:“為法律而戰就是為權利而戰。”他認為,公民為法律而戰不僅是為了自己的權益,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神聖。公民為法律而戰的最終目的是社會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因此,“為法律而戰是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再者,我們也可以說,爭取權利也是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公民在爭取自身權益的同時,也有助於社會整體權利的提高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更有助於人們“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和“認真對待自己的義務”。守法也意味著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公民守法並不意味著只有普通人必須守法,而是所有公民都必須守法——無論是國家官員還是普通人都是守法的主體。俗話說,“君犯法,與庶人同罪。”在現代法治的視野中,不承認任何特權或權力,所有人都必須整體服從法律,維護法律的統壹性和權威性。而且現代法律文明更加關註權力濫用本身的可能性和危險性,承認“權力腐蝕人,絕對權力絕對腐蝕人”,更加強調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官員的義務和責任。這樣,對於具有國家官員身份的公民來說,守法更為重要。國家官員不僅要像普通公民壹樣守法,而且要成為守法的模範,從而成為公民道德的模範。所以,現代法治要求公民守法,絕對不是“不罰醫生,不禮庶人”的特權專制做法,也不是簡單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在全體公民普遍守法的前提下,現代法治更加註重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更加強調對私權利的保護和救濟。這樣理解和把握守法的意義,對於我們這個有著根深蒂固的封建特權傳統的國家,尤為重要。在守法問題上,人們自然會涉及到如何應對“惡法”。古希臘偉大的思想家亞裏士多德指出:“法治應當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應當制定得很好。”可見,作為壹個法治社會的公民,前提必須是法律是良法。換句話說,法律本身必須是德性的表現,而不是統治者的任性(在馬克思主義中)。對於那些“惡法”或“惡法”,法治社會不要求公民盲目遵守,當然也不鼓勵公民斷然違反。而是需要公民通過各種法律途徑盡力去廢除或完善。比如美國的梭羅因為美國南方的奴隸制和當時對墨西哥的戰爭而拒絕納稅,印度的甘地甚至發起了反對惡法統治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他們都通過自己的行動提出了惡法的不合理性,並試圖改變。另壹位堪稱亞裏士多德之父的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為我們提供了又壹個發人深省的公民守法的例子。公元前399年春天,70歲的蘇格拉底被指控褻瀆神靈,蠱惑年輕人。蘇格拉底沒有像很多人壹樣逃到國外,而是接受了這個莫須有罪名的審判。在辯護中,蘇格拉底態度堅決,不屈不撓,發表演說,嚴詞駁斥對他的指控,惹怒了法官,最後被判死刑。蘇格拉底在獄中時,他的朋友克裏通為了逃往國外前來營救,但終其壹生修行德行的蘇格拉底拒絕了。蘇格拉底拒絕逃亡,是因為公民是國家生、長、教出來的,公民與法律之間是契約關系。後來,蘇格拉底與親友討論哲學後,從容不迫地飲鴆而死。蘇格拉底以其令人肅然起敬的義,最後壹次實踐了哲學家的德性,同時他的守法選擇促成了人們對惡法的反思。雖然梭羅、甘地和蘇格拉底對守法方式的選擇不同,但他們都是基於公民的意識和品格來判斷良法和惡法的。美國政治思想家潘恩說:“對於壹部壞的法律,我總是主張(我也親自實踐)遵守它,同時用壹切論據來證明它的錯誤,努力廢除它。這比強行違反這條法律要好。”在現代社會,所謂“良法”,就是反映民情民意,符合人民意願的法律。這是壹部平等對待所有人並限制政府權力濫用和尊重正當程序的法律。在我國,這樣的好法是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願望和要求的法律,是符合社會歷史發展的條件、規律和趨勢的法律。現代法治應該是良法與守法公民的統壹。雖然,近代以來,作為維系人類生命和內心信仰的基本紐帶的道德、禮儀和宗教逐漸衰落,但公民對法律的遵從絕不能僅僅成為強制威懾和利益算計的權宜之計,否則,人類法律文明必然面臨危機。“不懂禮儀,就做不了法律。”人類應該通過遵守法律的實際行動,恢復法律文明賴以發展的倫理、宗教和文化基礎,不斷加強對法律的理解、認同、情感和信仰。守法公民是有道德的公民,是合格的公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期待,法律終將成為美德的體現,守法終將成為公民的信仰,國家終將走向法治之路,中國終將復興禮儀之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