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百度百科,謙虛原則也叫必要性原則。這意味著,只有在規範絕對必要的情況下,立法機關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以取代懲罰。刑法謙抑性主要發生在刑罰無效,可以用其他方法替代,沒有益處的情況下。
壹般來說,以下幾種情況不需要設立刑事立法:壹是刑罰沒有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壹個行為被定義為犯罪行為,仍然不能達到預防和控制該犯罪行為的效果,那麽該立法就是不可行的。第二,可以用其他方法代替。如果壹項刑法規範的禁止內容可以通過民事、商業、經濟或其他行政制裁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止,那麽刑事立法就沒有必要。英國哲學家邊沁有句名言,“溫和的法律可以使壹個民族的生活方式人性化;政府的精神將在公民中得到尊重。”這句話可謂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哲學基礎。因此,立法將群眾的違法行為往往界定為犯罪是不可取的。第三,沒有利益。指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消耗大於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