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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NBA交易中是否存在“強制交換球員”的說法?

當然,現在大部分NBA的交易都屬於球員強制交換。

比如A隊想用1換B隊的2。只要雙方球員都在合同期內,只要甲乙雙方同意互相交換,交換符合規定,即使球員不同意也沒有辦法。比如馬裏昂被太陽交易到熱火。雖然馬裏昂自己也很不情願,但也無能為力。

符合球員互換的規則,很重要的壹點就是薪資要平衡,也就是兩個球員的年薪要大致相等,相差不能超過15%(有說法是20%)

還有壹個現象是,當壹支球隊真的要和壹名球員簽約時,這名球員可以提出“我需要壹個否決交易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甲、乙兩支球隊達成協議,決定交換,但交換的球員中有壹方有這個權利,那麽只要他不想交換,就可以行使這個權利否決交易,那麽交易就會失敗。這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

5L說的應該不是球員期權,而是交易否決權。玩家期權不同於強制交易。球員選擇權是合同的附加條款。比如球員和球隊簽了5年合同,可以要求4+1年。四年是常規合同。最後,1是球員有權決定我是否再留在這支球隊壹年。如果球員提前報廢,那麽他當然會決定再呆壹年,因為不打球可以多拿壹年工資。也有很多情況下,他決定最後壹年不再留在這支球隊。比如今年的特科格魯,他的年薪是600W以上,這是他5年前簽下的,5年前他還值,但是今年他表現很好,遠遠超過這個價格。如果他今年簽約,他可以得到1000W。然後他當然會放棄最後壹年600W的合同,簽壹份1000W W以上的新合同,球員期權是球員為自己謀求最大利益的條款。相應的,球隊也有球隊選項,類似於球員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