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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實際,論述了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及其現實意義。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非法侵害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違法行為,並且這種非法侵害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存在的。如果事實上沒有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認為有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則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是持續的。是指違法侵權人已經開始實施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開始並持續的時間為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個人、財產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權利不受非法侵犯。看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卻是在不以捍衛合法權益為目的的情況下實施的,比如故意挑逗、誘導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的行為,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是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目標,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的構成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防衛力量。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顯著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普通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防衛力量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力量。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可以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沒有獨立的防衛過當罪,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行為人所犯罪行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防衛權: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作鬥爭,有效制止嚴重暴力犯罪,維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人員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侵害無責任能力人的不法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屬於不法行為,應當盡可能避免。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壹定的損害行為,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是正當防衛,而應屬於緊急避險。

對動物的侵害是無主的,其危害不屬於不法侵害或正當防衛;動物為國家所有或者保護的珍貴動物,其危害行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如果動物的傷害是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壹般來說,打架的情況下不存在正當防衛,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可能存在正當防衛的情況有兩種:(1)壹方放棄戰鬥逃跑,另壹方拒不放棄,逃跑方有正當防衛權;(2)在打鬥過程中,壹方行為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另壹方有正當防衛權。如果是動手動腳,對方突然拔槍。

三、必要的防衛限度(1)有兩種觀點:

(1)防禦行為和攻擊行為的強度大致適應;(適應理論)

(2)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而必須采取的行動,都是在限度之內的;(必須說)

改編理論對防衛人要求過於嚴格,不得不說體現了防衛目的,但往往過於寬泛,不利於保護侵權人。

防禦設置是指預先采取壹些防禦措施,防止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到來時可以起到防禦作用。

沒有法律禁止,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目的是防止不法侵害,不是報復他人;

2.不能危及公眾的安全;

3.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案件】被告張金龍,男,29歲,河北新樂縣人,個體業主。2000年某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人張金龍在市場上賣布。剛剛喝過酒的受害者走過來,指著壹塊布讓張給他。張問明情況,將布遞與。李接過布,簡單地看了看。它太小了,所以他把它扔到了張金龍的臉上。張接過抹布,扇了壹耳光。雙方發生爭執,並被他人說服。張金龍趕緊收拾了壹些布,離開了市場,以免事態擴大。下午5點鐘,當張金龍回到市場去拿剩下的布料時,他被早已等候多時的李誌全發現了。追著張又在張臉上打了壹拳。張的近視眼鏡被砸到地上,眼鏡碎片劃破了張的眼皮,但張沒有還手。隨後李用右手掐住的脖子,繼續毆打張。因為李又高又壯,張又瘦又瘦,脫不了幹系。為逃避毆打,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向,刺中李的右臂,但李仍不停止對張某的毆打,張某又刺中李的左腹部,李才放開張某,張某沒有再刺李。法醫鑒定李誌全的腹部傷勢嚴重。

【問題】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張金龍行為的防衛性質沒有異議,但對其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張金龍的行為已經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原因是受害者李誌全只用拳擊,沒有使用武器,但張金龍用水果刀刺傷了李誌全。按照防衛手段和強度的標準,張金龍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與此同時,李誌全的侵略尚未達到威脅張金龍生命的程度,但張金龍使用了武器進行反擊,致使李誌全身受重傷。從這個角度看,張的防衛行為也超過了必要限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金龍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只要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是必要的,而且不管使用什麽手段,也不管損害是輕是重,防衛都是適當的。壹手鉗住的脖子,另壹手猛擊張的頭部,使張無法反抗和掙脫,身體受到嚴重威脅。李壯壯的,張瘦瘦的。張某為了擺脫李某的非法侵害,用水果刀將其捅傷。在刺傷過程中,李的手臂被劃傷,但直到腹部被刺傷時,他才停止攻擊。壹松手,張立刻停止了反擊。可見,張金龍的防衛行為對於制止不法侵害是必要的,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點評]現代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是在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緊急情況下,賦予公民站出來自衛的合法權利,這本身就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的補充。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有條件。我國刑法理論對正當防衛行為的構成條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即特別強調正當防衛行為人主觀上的防衛意識,通過刑法中“錯誤論”的認知錯誤區分正當防衛與假想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防衛意識判斷行為的合法性,區分“尋釁滋事”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特別強調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行為的時間和方法,以及對抗程度的適當性和恰當性。以“正在進行”(即緊急情況)限制正當防衛的機會,區分“正當防衛”和“不當防衛”(防衛前和防衛後)的構成要件。通過對其方法和程度“大致相當”的判斷,將其行為限定為“防衛過當”。

本案之所以出現上述不同意見,是基於對以下問題的不同理解。第壹,關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第二,關於無限防衛的範圍。

第壹,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抓住不法侵害的開端。理論上有兩種觀點。

首先是單壹標準理論。比如開始說(即違法行為的開始是違法行為的“開始”)和進入現場說(即只要違法侵權人進入侵權現場,侵權的危險就已經存在,是違法侵權的開始)。在實踐中被廣泛接受的是啟動理論。

二是雙重標準理論。雙重標準理論采用壹般標準和特殊標準來確定違法行為的開始時間。壹般標準是開始,即開始是不法侵害開始實施的時候,特殊標準是緊急標準,即對於那些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暴力行為,雖然尚未開始實施,但只要在附近,就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的開始,因為其合法權益面臨被不法侵害的緊急危險。如殺人、搶劫、強奸、傷害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嚴重暴力行為,雖未達到從犯罪未遂著手的程度。但由於其對公民人身權利構成的威脅迫在眉睫,也應視為違法行為的開始,可以正當防衛。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開始,應當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達到已經實施,並且其侵害的客體受到直接威脅的狀態。如果它不采取防禦行動,就會受到侵害。因此,其特征在於,

第壹,不法侵害的客觀方面具有壹定的積極行為,並且已經開始,因此不同於犯罪未遂。

其次,從侵害的程度來看,侵害的對象已經受到了現實的直接威脅,達到了如果沒有防衛措施,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就會受到損害的地步。這個標準可以稱為危險緊急性理論。就本案而言,在打碎了張的眼鏡,碎片割破了張的眼瞼。李用右臂勒住張的脖子,繼續毆打張。當張某得不到自由,即侵害的對象已經受到現實的直接威脅,張某拿出水果刀刺向李某,即如果沒有防衛措施,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因此,本案被告的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要求,即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人身危險正在直接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