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從法語的Féminisme到英語的女權主義都沒有“權利”的表征,這是壹個歷史問題。早期女權主義(主要是第壹波女權運動)與同工同酬、平等分工、受教育權,特別是選舉權緊密相連,所以此時女權主義的定義是女權主義:政治、經濟和社會平等的理論。代表婦女權益的有組織活動;具體來說,19和20世紀的運動尋求消除歧視婦女的限制。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這壹時期在“權利”方面非常註重對詞的要求。也就是說,“女權主義”是西方女性為追求與男性同等的權利而發起的維權運動,是對占主導地位的男性中心主義的挑戰,是女性在男權制度下爭取權利的平等主義訴求和追求。因此,將“女權主義”翻譯成“女權主義”是符合原詞指稱意義的正確譯法。
與此同時,梁啟超先生寫了壹篇題為《人權與女權》的文章,李銀河女士也說:“所謂女權意識,簡單地說,就是壹種受害者意識,就是意識到社會權力分配的不公平,意識到自己是這種不公平的受害者。”
早期女權主義者有壹個誤區,當然現在很多女權主義者也有,就是政治因素是導致性別格局的主要因素。如果給人以同樣的機會,給同樣的利益集團以實現“多元政治”的公平機會,那麽他們都有同樣的機會接近壹種政治權力機制,但事實並非如此。在壹個非中性的社會結構中,強調忽視性別的立法和要求,用壹般性掩蓋特殊性,甚至消解特殊性,是不可能實現性別階層平等的,只能延續不平等。
所以我們看到女權主義是溫和保守的,是壹種“防禦性”的姿態,所以早期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上的女權主義並沒有實質性的進展。於是大家開始思考和建構理論,女權主義時期開始了。
與大多數人的想象不同,女權主義是壹個帶有“侵犯”和“攻擊”態度的詞,因為女權主義不僅談“權利”,也開始談“性”。性對於女權主義就像勞動對於馬克思主義壹樣。這種高屋建瓴的女權主義經典定義,壹下子炸開了男權體系結構的藩籬。因此,女性主義非常重視談論性,談論兩性之間的關系,兩種“性關系”之間的結構差異和權利差異,並從對公共領域權利的表面需求轉向對私領域(婚姻和家庭)的性關系的分析,從而得出這樣的結論:私人領域的性關系是公共領域權利關系的根源,不平等的性關系是常態,其他公共領域的權力關系由性關系延伸。
女性主義理論研究開始向這個領域進攻。性是自由和享受的王國還是暴力的手段?如何定義和分析元素?性暴力是壹般暴力的壹種還是不同於壹般形式的暴力(如搶劫、殺人、故意傷害)?
所以遵循這兩種理論,前者認為性暴力與壹般暴力沒有區別,於是推導出“性即暴力”——如果強奸是建立在“女性是否同意”的基礎上,相當於“我是否同意被搶”,女性在性行為中是被動的(被搶方是否同意都是被動方),那麽女性是否同意被搶就顛倒了性的本質(我同意被搶不就是搶劫嗎)?還有壹個更激烈的爭論——男人認為的“兩廂情願的性行為”對女人來說可能是強奸(女人說“不”就是說“是”,當然不是說不)。問題是,法律應該從哪個角度來看待這個世界,並使這種觀點所考慮的現實成為正確的事實?壹個女人被強奸了,但是強奸她的人不認為這是強奸,法律也不認為這是強奸——尤其是在婚姻中。後期的取證工作特別曖昧。沒有激烈反抗和“不同意性交”的嚴重身體傷害的強奸是不是沒有證據要求?然後被強奸的時候,我不是不想,而是不想激起犯罪分子的憤怒和沖動,從而配合強奸。不就是強奸嗎?
所以,性就是暴力。女人喜不喜歡,這是第壹個思路。
後者認為,性暴力不同於壹般暴力,因為有“快感”等因素。所以妳可以看到,在很多色情圖片中,女性被強奸後是“不情願”甚至是積極配合的。更進壹步,有被強奸後愛上強奸犯的成分。此外,當強奸受害者懷孕後生下孩子時,強奸犯被免除責任。記得有壹期《等著我》,母親被拐賣強奸生下孩子,孩子去央視找媽媽。倪萍從遠處對逃跑的母親喊道:“孩子在這裏,妳能去哪裏?”
所以,性並不完全是暴力,只要女性同意並理解,就可以免除責任。這是第二個思路。
因此,左右之爭從未停止。左派是反性的,右派認為性是享受和獨立權利的表現。
最後的答案是“女權主義是女權主義第壹階段的歷史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