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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爾泰認為孔子是聖人的原因是什麽,他的動機是什麽?

伏爾泰歌頌孔子:

他只用合理的理由來解釋,

他不炫世,卻敞開心扉。

他的發言只是壹個聖人,從來不是先知,

然而,人們相信他,就像相信他自己的國家壹樣。

法國人說18世紀是伏爾泰的世紀。的確,在18世紀波瀾壯闊的法國啟蒙運動中,著名的思想家弗朗索瓦·瑪麗·伏爾泰(1694-1778)站在了這場精神運動的最前沿,指引著運動的方向,因此被稱為啟蒙運動的領袖和導師。伏爾泰寫了大量文學、歷史、哲學和政治方面的著作,批判舊制度和教會的黑暗勢力,宣傳真理和理性,期待新的民主、仁愛、自由的社會的到來,在人類文明史上樹起了壹座思想的豐碑。伏爾泰的東方社會和法律文化思想是其整個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他雖然沒有親身遊歷東方各國,但從當時大量關於東方的遊記和敘述中,特別是從耶穌會傳教士提供的關於中國的第壹手材料中,從東方先賢的著作中,他清楚地看到了與西歐截然不同的東方的生動形象,深刻體會到東方精神的內在價值。他對中華文明和文化內涵的闡述,尤其是對孔子的推崇,為傳播中華文明、促進啟蒙運動做出了重要貢獻。

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在《論孔子》中寫道:“從來沒有壹個立法者比孔子更有益於世界的真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超越基督教的最純粹的道德。1793法國憲法所附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和1795法國憲法所附的《人與公民的權利義務宣言》都寫了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分別定義為自由的道德邊界和公民義務原則。把外國先賢的格言寫進憲法,這還是首例。由此可見當時中國文明在法國受到尊重的程度。(“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論語》中的這句經典,如今被醒目地鐫刻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的大廳裏,被奉為處理國家關系的“黃金法則”。)

伏爾泰心中有著強烈的“中國情結”。他高度評價以儒家思想為本體的中國古代文明,認為中國是世界上最有智慧、最文明的文明民族,認為中國的文明有著悠久而深遠的歷史淵源。“這個國家有4000多年的輝煌歷史,它的法律、時尚、語言甚至服飾都沒有明顯的變化。”他賦予中華文明在世界歷史進程中的特殊地位,甚至認為世界歷史始於中國歷史。五經,中國最古老、最權威的書,“之所以值得尊敬,被公認為優於其他民族起源的壹切書籍,只是因為沒有奇跡、預言,甚至沒有其他國家的締造者所采用的任何政治伎倆”。在伏爾泰看來,中國文明的本質規定是倫理文明。在中國,“倫理學是首要科學”。孔子創立的儒學不是西方意義上的宗教,而是壹種倫理格言。孔子“說無創新,無新禮;他不會受到上帝的啟示,也不會成為先知。他是壹個教授古代法律的聰明官員。我們有時不恰當地稱他的理論為‘儒教’,但事實上,他沒有宗教信仰。他的宗教是所有帝王大臣的宗教,也就是聖賢的宗教。孔子只是用道德的灌輸來告誡人們,並沒有宣揚什麽秘密的意思。“伏爾泰被耶穌會士筆下的孔子形象深深吸引,與金尼格神父和杜哈德神父壹樣,對孔子極為贊賞,認為“他只是以聖人的身份說話,所以中國人只把他當作聖人”。所以在中國,孔子享有壹切榮譽,這是“在神的問題上提出了人類理性所能形成的最神聖的觀點,是當之無愧的榮譽”。

孔子的儒家思想深刻影響了中國法律文明的特征。道德和法律是中國人理解最深、培養最細致、努力提高最多的東西。子女對父親的孝順是立國之本。在中國,父權制從未被削弱過,兒子要獲得所有親戚朋友和政府的同意,才能起訴父親。壹省壹縣的文官被視為父母,而皇帝則是壹國之君。這種思想深入人心,把這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形成了壹個大家庭。中國這個龐大帝國的法律與和平,是建立在自然的、最神聖的法律之上的,即晚輩對長輩的尊重,這種尊重與對最早的倫理大師孔子的尊重是融為壹體的。因此,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鮮明的倫理品格。與西方和其他亞洲國家不同,中國的法律是世俗的。中國人沒有創造靈魂不朽的理論。他們最早的立法者制定了壹些道德原則,鼓勵人們積德行善,並通過嚴刑峻法迫使人們遵守這些道德原則。“的確,中國的法律沒有講死後的懲罰和獎勵;中國人不想確定他們不知道的事情。他們和所有文明大國之間的這種差異是驚人的。盡管地獄理論很有說服力,但中國政府從不采納它。他們只滿足於鼓勵人們虔誠、恭敬、正直。他們認為壹貫正確的政治制度會比壹些可能被攻擊的輿論發揮更大的作用;人們更害怕的是現在的法典,而不是未來的法律。”“在其他國家,法律是用來懲罰犯罪的,但在中國,法律在獎勵好人好事方面發揮的作用更大。如果有罕見的高尚行為,就會家喻戶曉,傳遍全省。官員必須向皇帝報告,皇帝會為值得表揚的人立牌匾。”在中國古代,法律與日常習慣、禮儀相結合,規範人們的行為,形成有機的社會秩序。中國人沒完沒了的禮儀妨礙了社交,但這些禮儀可以在整個民族中建立克制和誠信,使民風莊重典雅。當出現壹些糾紛和不愉快時,當事人往往會因給對方造成困擾而向對方低頭,請求原諒,從而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伏爾泰意識到以道德原則為基礎的中國法律文化具有強大的同化力。成吉思汗家族在中原建立了統治,但韃靼人的文化被中國的文化同化了。“韃靼人發現戰敗國的法律是如此完善,他們便跟隨這些法律來鞏固自己的統治。他們特別註意保留這樣壹條法律,即任何人都不能在其出生的省份擔任省長或法官。多好的法律啊!而且也適合戰敗者。”同樣,滿人入關後雖然強迫漢人采用滿人發型,但“由於滿人采用了漢人的法律、習俗和宗教,這兩個民族很快就成為壹個民族。”

長期以來,中國古代的政府形式及其運作引起了歐洲人特別是伏爾泰的廣泛興趣。他理想的政府形式是君主制(不是獨裁)。儒家倡導的以“仁政、德治”為特征的中國政治制度,與伏爾泰“開明君主”的理想政治制度模式不謀而合。由此,他分析了中國傳統的帝國統治,不同意壹些歐洲傳教士和孟德斯鳩對中國專制的看法,指出:“旅行家,尤其是傳教士,認為專制無處不在。這些人從表面現象判斷壹切:看到壹些人跪拜,就認為他們是奴隸,而接受人們跪拜的人,壹定是654.38+0.5億人生命財產的絕對主人,他的意誌就是法律。但事實並非如此,這正是我們將要討論的。這裏我們只需要指出:在帝國的最早期,人們被允許在皇宮裏的長桌上寫下他們認為在政治事務中應該受到譴責的事情,這是在公元前二世紀漢文帝時實行的;在和平時期,政府的意見壹直具有法律效力。這壹重要事實推翻了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對世界上最古老國家的籠統而模糊的譴責。伏爾泰稱贊中國古代的行政運行機制,認為中國比印度、波斯、土耳其的政治統治形式幸運得多。在這裏,“壹切由壹級以下的衙門決定,官員必須經過幾道嚴格的考試才能錄用。“在中國,這些衙門是管理壹切的機構。六個屬於第壹帝國政府;吏部掌管各省官員;該部負責財政;禮部主管禮儀、科學、藝術;兵部主管戰爭;刑部主管監獄;工業部負責公共工程。這些部委處理事務的結果向最高機構報告。六部之下,有44個下屬機構常駐北京,各省市官員有輔助衙門。”所以在伏爾泰看來,人類當然想象不出比中國更好的政府,中國古代政府也不是孟德斯鳩所認為的專制政府。“在這種行政體制下,皇帝是不可能獨斷專行的。壹般的法律來自於皇帝,但是因為那種政府機構,皇帝沒有咨詢有見識的民選的人,就什麽也做不了。人們必須像敬神壹樣跪在皇帝面前,如果對他不敬,就會受到冒犯神靈的懲罰。當然,所有這些並不意味著這是壹個專制政府。獨裁政府是這樣的:君主可以剝奪臣民的財產或生命,不遵循壹定的形式,但只能憑自己的意誌,不違反法律。因此,如果說有壹個國家的人民的生命、名譽和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那就是中華帝國。越多的機構執行這些法律,行政系統就越不武斷。雖然有時候君主可以濫用權力去害他認識的少數人,但他不能濫用權力去害他不認識的大多數人,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在伏爾泰心目中,中國是壹個令人欽佩的國家,在這裏皇帝應該是“首席哲學家”,他頒布的詔令充滿了倫理道德的教導和教誨;中國的皇帝也是“大祭司”和“第壹個農民”。於是,伏爾泰甚至肯定了壹些歐洲傳教士對雍正帝的看法,並對這位皇帝大加贊賞,指出:“這位皇帝是所有皇帝中最睿智、最慷慨的。他壹直關心減輕窮人的痛苦,讓他們工作。他嚴格遵守法律,壓制僧侶的野心和詭計,保護國家的和平與繁榮,獎勵壹切有益的技能,尤其是土地耕種。在他的統治下,這個大帝國所有的公共建築、交通要道、連接河流的運河都得到了維護,工程宏大,經濟實惠。在這方面,只有古羅馬人能夠與彼得相比。”在伏爾泰筆下,中國古代政府對公共設施的建設與其宗法統治和行政哲學密切相關。“正因為全國都是治本之策,所以維護公眾利益在中國比在其他地方更被視為首要責任。因此,皇帝和政府壹直極其關心修橋鋪路、開鑿運河、方便農耕和手工制作。”

當然,伏爾泰也看到了中國古代文明和文化體系中的缺點或弱點,認為大自然賦予了中國人正直和智慧,卻沒有賦予他們精神力量。比如在科學技術上,“中國人在倫理道德上總是優於其他民族,但其他科學並沒有太大的進步”。他發出了壹連串的疑問:既然中國人在如此遙遠的古代就如此先進,為什麽還停留在這個階段?為什麽天文學在中國這麽古老,成就卻這麽有限?既然中國致力於各種技能和科學,為什麽她進展甚微?在這裏,伏爾泰似乎註意到了傳統中國社會發展的停滯,認為中國人對祖先留下的東西有著不可思議的崇敬,這可能會阻礙中國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