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段,在中國,中央政府必須雇用日本人擔任政治、財政和軍事顧問。
第二段:所有日本的醫院、寺院、學校等。在中國大陸設立的,應當授予土地所有權。
第三段:中國和中國經常發生警察案件,導致了很多事故。所以有必要把必要地方的警察作為日中合資,或者在這些地方的警察部門雇傭大部分日本人,來規劃和完善日本的警察機關。
第四款:中國向日本購買壹定數量的軍械(如中國政府所需軍械的壹半以上),或在中國建立中日聯合軍械廠,聘請日本技術人員,購買日本物資。
第五款:中國同意授予修建武昌至九江、南昌鐵路和南昌、杭州、南昌、潮州至日本鐵路的權利。
第六條。福建省籌備路礦、整頓海口(包括船廠)如需外資,應先與日本達成協議。
第七款:中國承認日本人有在中國任教的權利。
條約簡介
(1)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省的壹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轉讓或租借其他國家。
(2)承認日本人在南滿和內蒙東部有居住、旅遊、經營工商業和采礦的特權。旅順、大連的租賃期和南滿、安豐鐵路的管理期延長至99年。
(3)漢冶平公司改為中日合資企業,不允許公司以外的人就近開采。
④中國所有沿海港口和島嶼不出租或轉讓給其他國家。
⑤中國政府聘請日本人擔任政治、軍事、金融顧問。中日聯合警察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的鐵路建設權割讓給日本。日本優先在福建省開礦、建海港、造船廠、修路。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