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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中國目前不能廢除死刑?

1,中國不具備廢除死刑制度的群眾基礎。社會轉型也決定了中國不具備廢除死刑制度的社會基礎。

3.中國執行死刑符合世界發展趨勢。

4.死刑的適用符合社會契約。

5.廢除死刑是不人道的,因為它只是貶低了犯罪所侵害的個人權益或社會利益。

6.死刑還經常被取得政權的革命勢力作為鎮壓反動勢力反擊復辟、鞏固統治的有力武器。

7.不對重罪犯適用死刑顯然違反了罪刑相當的原則。而且,廢除主義者提出的以無期徒刑代替死刑的刑罰沒有幅度和區別,所以以罪刑相當來指責死刑和廢除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8.通過司法努力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死刑誤判的可能性。

9.死刑是剝奪某些特定罪犯重新犯罪能力的必要和最有效的手段。死刑的適用確實具有其他刑罰方法無法替代的特殊威懾作用。必須申明,適用死刑對於犯罪的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都是必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