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分工協作,做好工作。第三條防治鼠疫必須依靠群眾,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種綜合措施,控制和消滅人間鼠疫,最終消滅人間鼠疫。第二章預防第四條各級衛生部門應當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發動群眾,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積極宣傳鼠疫基本知識和預防措施,防止和克服恐懼麻痹,堅持長期反復鬥爭。第五條各級鼠疫防治機構應當對鼠疫疫源地、疑似疫源地和必要區域進行監測和調查。
(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固定監測點或流動監測隊(組);
(二)完成每年定點、定時、定量和抽樣調查任務;
(3)盡早發現人畜共患鼠疫,了解宿主和媒介動物的組成、數量、分布和變化及其與環境的關系,掌握疫情動態和基本流行規律,提出針對性的預防措施,評價預防效果,並進行預測;
(4)確定新疫區(以縣、旗為單位),必須在動物中發現鼠疫桿菌。
並經省、市、自治區級鼠疫防治機構重新宣判後,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第六條疫區內的交通要道、工礦區、軍事要地、經濟開發區和人口密集區及其周圍,應當消滅嚙齒動物和蚤類。
(壹)在人民政府的統壹指揮下,有關部門要統籌滅鼠力量和經費。
註重使用;
(二)鼠疫重點地區的單位應積極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滅鼠滅蚤任務;
(三)滅鼠滅蚤工作應堅持“個人義務、集體承擔、國家補助”的原則。結合生產生活滅鼠是群眾的個人義務;村莊周圍三五裏範圍內的滅鼠工作,由生產隊集體進行。
承擔、評估、打分,支付報酬;村外三五裏的嚙齒動物,由公社或生產隊消滅。
組織人力,國家給予補貼;
(四)在疫區獵捕動物時,必須遵守安全規定,有組織地進行。在近十年仍發生人畜鼠疫的活躍疫區,嚴禁個人私自狩獵。組織獵捕水獺的有關部門要提供安全獵捕的防護用品,衛生部門要做好衛生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第七條地方鼠疫防治機構負責制定鼠疫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各醫療保健單位應承擔並認真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壹)人間鼠疫多發地區及其毗鄰地區,包括與國外鼠疫疫區毗鄰的邊境地區的居民,應在鼠疫流行季節前壹、二個月完成預防接種,每年壹次;
(二)在當前發生人間或鼠間鼠疫的疫區及可能被感染的周邊地區,凡半年內未接種疫苗的居民,均應接種壹次;
(三)進入活躍疫區獵捕動物或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應在壹周前接種疫苗;
(四)從事烈性鼠疫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定期接種疫苗;
(5)凡堅持預防措施,10年以上歷史疫區未發現人或動物鼠疫的,可停止接種,但獵人、專業滅鼠隊及其他經常接觸疫情動物的人員仍應接種;20年以上未發現疫情的,可以停止接種疫苗。第八條生物制品供應和科研單位應保質保量按時供應鼠疫疫苗和診斷用品,並積極提高產品質量,努力開發新產品。第九條各級衛生檢疫和鼠疫防治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和當地臨時防疫指揮部的規定,做好國境口岸和交通要道的鼠疫檢疫工作。加強疫源地與毗鄰地區的聯防協作。第十條各級衛生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下,因地制宜,有計劃地在壹切可能的地方積極開展無害化和消除疫源工作,逐步消滅鼠疫疫源。第三章疫情報告第十壹條鼠疫疫區必須建立健全疫情報告網絡和報告制度。縣級以上鼠疫防治機構應有專人負責疫情報告和統計工作。第十二條所有診治病人的醫務人員、檢驗檢疫防疫人員、大隊衛生人員都是合法的疫情報告人。患者家屬、幹部和群眾都有報告疫情的義務。第十三條被判定為鼠疫病人後,除通知檢查單位外,還應當立即向當地鼠疫防治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逐級上報,最遲不得超過六小時。疑似病人或不明原因猝死的病人必須及時向當地鼠疫防治機構報告。如發現不明疾病或死鼠,應迅速向附近衛生防疫部門或醫療機構報告。如果在同壹地區發現大量不明疾病和死鼠,當地防疫部門或醫療機構必須盡快向上級鼠疫防治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