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什麽自由是道德的基礎?因為只有自由意誌,才能成為道德責任的主體。舉例來說,如果主體沒有自由,就像在自然界中壹樣,只能遵從自然律,比如餓了就要吃、渴了就要喝,那麽此時,那個餓了、渴了的人搶了別人的食物和飲料,就沒有什麽可以指責的,因為他沒有自由、沒有辦法,只能遵從自然律,像壹架機器,他怎麽能為他的行為負責呢?
3、但是,人在實踐(康德哲學中說的實踐通常指道德行為,與馬克思主義哲學所謂的實踐不同)中,雖然有像第二條所說的那樣的人,但卻永遠也會有相反的例子,就是當他餓了、渴了時,不但不會搶別人的食物、飲料,相反,往往還能將食物和飲料讓給更需要的人。這個時候,這種人顯然不是遵從的自然律,而是遵從自由律,或者說道德律。壹般來說,道德似乎有強制的意味,但康德認為這種道德律是自己選擇的、自己立法的,因而同時又是自由的。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他的行為才有道德意義。否則,即使他做了好事,但是如果壹個人生來就註定只能做好事,那麽,他的所有善行又有什麽道德價值呢,只不過是只能如此、沒有辦法罷了,說不定他不想做好事,但無法反抗,僅此而已。正是因為如此,康德才說自由是道德的基礎。
4、其實,第2條和第3條中的人,都是生而自由的(這是當時啟蒙主義運動的***識)。也就是說,第2條和第3條中的人都既有行善的自由,又有作惡的自由。但前者最終服從的是自然律,沒有表現出真正的自由;而後者對於自然律卻並非被動地服從,因而才能將其擇善而行的自由實現出來。
5、因此,在康德看來,第2條所說的那種人,只知道服從自然律,是不自由的,其表現不足以配得上壹個真正的理性存在物。只有像第3條那樣,才是自由的人,真正的理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