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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更好的發揮社會組織和社會輿論對行政監督的作用

第壹,應該賦予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監督機構除侮辱、誹謗以外的言論免責權,讓他們能夠無所顧忌的發表言論、行使監督職權。

第二,應該讓行使監督職能的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獨立於行政機關,從而讓他們最小限度的受制於行政機關,這樣做的目的依然是讓他們無所顧忌的行使監督職權。

第三,對於行政機關因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行使監督職權而對其進行的打擊報復應該嚴加制裁。這是對言論權的救濟手段; 法律界有壹句著名的格言:“救濟應當走在權利之前,無救濟則無權利”

第四,對於行使監督職權的組織和新聞媒體的組成人員應該讓普通民眾保持壹定的比例

第五,禁止國家入股或出資行使監督職權的社會組織或新聞媒體

第六,將以上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使其具有淩駕於壹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上的普遍約束力。

第七,建立相應的實施制度,以確保該法能實施,而不是被架空而成為壹紙空文。

雖然這個制度模式對於黨權至上、國家集權的今天僅僅是個烏托邦,但希望能為妳提供壹些反思,現行的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是否是壹個旨在緩解社會矛盾、愚弄民眾的美麗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