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原則是指所有稅收問題由立法者決定的稅法基本原則。所有新稅都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即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作為前提,政府可以不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按照並且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納稅,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第八條第六項)明確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只能制定法律。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以限制稅權為核心,用於約束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行為,其本質是維護納稅人的利益。從理論上講,稅務機關發起的稅收調整必須在稅收法定的框架內進行,其具體實施必須在稅法中有明確規定,並符合相關的程序要求。我國是法定國家,沒有明確的稅法依據,稅務機關無權進行稅收調整。
▌策略二:遵守稅收公平原則,避免稅收差別待遇。
稅收公平原則是指在同等經濟條件下,納稅人應受到同等對待,也就是所謂的稅收待遇平等。其核心思想是,條件相同的人交壹樣的稅,條件不同的人交不同的稅。稅收制度的設計和稅收的征收應有助於優化國民收入的分配,使社會財富的分配達到公平合理的狀態。基於稅收公平的考慮,稅務機關在調整稅收時應該對企業壹視同仁。在稅收征繳關系中,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納稅人維護自身權利的要求,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遵守稅收公平原則,對同壹情形壹視同仁。如何判斷“獨立交易原則”,如何適用“合理的商業目的”,如何界定“濫用稅收協議”和“濫用公司組織形式”等。,這種與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模糊、不確定的條款,在具體實踐中,更需要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果在統壹的情況下對不同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標準和尺度,就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策略3:遵循稅收中性原則,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政府稅收不能扭曲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其現實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幹擾,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有效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實現市場機制和稅收機制的最優組合。稅收中性原則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強調稅收中性,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在市場能夠發揮有效作用的領域,稅收應盡可能保持中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事先規劃和安排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盡可能獲得節稅的經濟利益的活動。在遵守法律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人有權利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調整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尊重納稅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利。
▌策略四:涉稅事項不定性處理,應堅持謹慎性原則。
謹慎性原則是指在會計核算中,應當合理預測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但不應當預測可能發生的收入,高估資產的價值。某項經濟業務有多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的,應當采用不導致誇大資產、虛增利潤的方法。任何沒有明確涉稅經濟事項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壹般都會導致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認識差異和執行中的爭議。因此,在處理此類涉稅事項的過程中,無論遵循什麽樣的法律、原則和精神,都應該在定性處罰、滯納金等程序上妥善處理涉及納稅的人員。建立稅收政策的確定性體系,增強稅收政策的統壹性、權威性、確定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正確理解和運用。
▌策略五: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要按照稅法的概念來處理。
無論會計如何處理,稅務處理都要遵循稅收法規。如果納稅人按照會計政策處理稅務,無疑會導致稅務風險。很多稅收政策沒有明確的事項,納稅人感到很無奈。稅務處理應遵循稅法原則。只要稅法的原則是明確的,這些不明確的事情都是可以合理解釋的。比如稅法的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
因此,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無論是什麽收入,都應計入總收入。再比如稅前扣除。稅法的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因此,企業取得的與收入無關的費用不符合稅法原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策略六:稅法不明確的,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2010]第148號)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精神,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稅法無明確規定時遵循會計處理”的原則應該有壹個前提,即經濟事項面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按會計制度處理時,必須有壹個前提,即會計處理規定不能違背稅法的基本原則。如果違反了稅法的基本原則,則不適用“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按照會計處理”的原則。
▌策略7:涉稅事項不確定,交由稅務機關裁決。
預先裁定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未決事項如何適用稅法的說明。壹般來說,預先裁定是壹種制度化的政策解釋,類似於國家稅務總局對我國下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批復,只不過預先裁定的對象不是稅務機關,而是企業,其法律地位相當於規範性文件。壹般來說,預先裁定是由壹國的最高稅務機關作出的。事前裁定制度是防範企業稅收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預先裁定對納稅人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大大提高企業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在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不明確的情況下,主要參考稅務機關的要求或稅務人員的意見。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人員的意見很容易影響稅收征管實踐。很多人認為繳稅不是靠法律,而是要和稅務部門談判,這和征管體制落後有關。因此,納稅人可以將不明確的稅法提交稅務機關裁決,向主管稅務機關寫專題報告,得到明確的書面答復。如何對部分企業的涉稅事項適用稅收政策,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稅務人員在現有稅收法律法規沒有適用依據,或者現有稅收法律中的某些規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的裁定。如果未來實行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企業適用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帶來的稅收風險。
▌策略八:稅法沒有明確規定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解釋。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成為我國稅法的主要淵源。1.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2.稅法借用了民法的規則。稅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則。行政法和刑法的這些規定不是直接的稅收規定,但具有分析和證明相關問題的功能。或者其他部門的法律法規作為權威解釋,與稅務部門溝通,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真實的,地稅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數據,結合房屋結構、用途、位置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費用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並據此計算扣除額。具體審批辦法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策略9:國家稅收法規不明確借鑒地方稅收法規。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可能會遇到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稅務機關在判斷和處理時做出的決定可能對企業不利。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利用其他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壹般各省市地方稅收法規都是針對國家稅收政策,或解釋明確,或作出補充規定,或制定標準,或進行延伸完善,總體上與國家法規並不沖突。因此,地方稅收法規的解釋可供其他地區借鑒。
▌策略10:新稅法的規定沒有明確參照舊稅法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雖然出臺了200多個規範性文件,但與各種形式的經濟業務相比,仍有很多經濟業務不是所得稅規範性文件所界定的。在新舊企業所得稅法規的適用方面,如果壹些經濟業務有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例外,應該可以參照舊稅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即舊法與新法不壹致的,以新法為準;新法不明確,壹成不變。因為稅法壹般不存在真空,如果新法沒有提到,參照舊法。因此,在新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舊稅法的解釋執行。
▌戰略XI:通過引入調解規則妥善處理涉稅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稅務行政復議規則》首次將司法程序中的和解調解規則引入涉稅糾紛處理,屬於調解範疇,稅收法規解釋尚未明確引入調解規則妥善處理。和解與調解是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法不明確的情況下解決涉稅爭議的有效方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進行調解。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稅務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確定、行政補償、行政獎勵等。
第八十七條規定,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允許。
第九十條規定,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策略12:與稅務機關保持有效溝通,解決稅企之間的糾紛。
政策確定性溝通是納稅人的合法權利,無疑是解決復雜問題的最佳途徑。企業之所以會面臨稅收風險,在於壹些涉稅事項的不確定性。特別是稅收政策應用的不確定性,對企業有很大的不利影響。稅務機關和企業對同壹稅收政策的理解和實踐可能不壹致,不同地區稅務機關的解讀可能存在差異。即使在同壹個稅務機關內,不同稅務人員的意見也可能不壹致。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在稅法沒有規定或稅法模糊的灰色地帶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
就像這樣,在稅收征繳過程中,企業和稅務機關往往會對稅務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性或適當性產生分歧,從而導致稅收糾紛。這種爭議不僅涉及稅務行政行為的效力,還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尋找壹種恰當有效的方式來解決稅收糾紛。企業必須重視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打交道,這將為企業節省大量的稅務成本。特別是當稅企之間發生糾紛時,要盡量通過與當地稅務機關協商找到解決辦法,低成本解決糾紛。這就要求企業在普通的稅收管理過程中,註意與當地稅務機關打交道,建立和諧的稅企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