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刑罰概述
壹、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即圍繞著犯罪和刑罰兩個方面
二、刑法的形式也就淵源
1+10+1+N
1是刑法典
10是十部《刑法修正案》
1是單行刑法 ?就只有壹個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
N是附屬刑法 ?
附屬刑法規定在民、行政、經濟法中,沒有法律後果,只是重申了刑法典的內容,提醒法官這個可能會犯罪
三、刑法的特征
1.調整範圍的廣泛性
2.刑法對象的專門性
3.刑罰制裁的嚴厲性 最鮮明 重要的特點
4.刑法發動的補充性和保障性 最後手段
四、刑法的任務和機能
任務:懲罰和保護任務
機能
1行為規制機能
立法犯罪化通過立法把某行為犯罪化,實現其規制機能
向人民宣告實施這種行為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其不敢
2.法益保護機能
通過懲罰有害的犯罪行為來保護
司法積極實施其職權打擊犯罪
3.人權保障機能
最重要的機能
(1)保障無罪、善良的人權
只要沒有犯罪絕不會受到刑法的追究
(2)保障有罪人的人權
如果犯了罪,嚴格按照刑法規定,不會突破刑法規定追究
犯了這個最,不會給妳定那個罪
人權保障機能引出疑罪從無疑罪從輕
五、刑法的體系
總則分則兩編
編下面有五層
章節條款項
六刑法的解釋重點
壹、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歷解釋
為什麽要解釋?
因為時代在變化,用於溝通歷史和當下
立法解釋
1.含義
全國人大以及常務委員對刑法的解釋。
就這兩個而且只要是這兩個的解釋就算
註意: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刑法的問題進行答復不是立法解釋
2.分類
1.開會決議的方式 2.刑法典對有關術語的專條解釋 3.刑法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
1.含義
由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
2.要點
對高院的請示答復不是司法解釋
兩高司法解釋有分歧保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和決定
立法解釋大於司法解釋兩個都是有權解釋
學理解釋是無權解釋
但學理解釋不是沒有價值,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
二、解釋方法
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
處於解釋的起點位置是壹種首先的解釋
但詞語有時有局限性,正確的解釋還得借助其他倫理解釋
2.倫理解釋
1擴大解釋
又稱擴張解釋解釋的含義大於條文字面的含義
應該與類推解釋進行區分
區分的標準
1.
是否超出發條用語的最大含義超出了是類推
2.
有無超出了公民的合理預期超出了,決定難以接受為類推
縮小解釋
縮小解釋又稱限制解釋解釋的含義小於條文字面的含義
擴大是擴大刑法的的打擊面。縮小是縮小刑法的打擊面。類推是不該打擊的行為給予刑法打擊
當然解釋
入罪
出罪
但用當然解釋的前提是案件必須符合法條的文字含義
比如醉酒駕車危險駕駛罪
那麽醉酒駕飛機呢?按照當然解釋,可以,但是醉酒駕車的含義是車是機動車地上跑的不是
歷史解釋
目的解釋
是所有解釋的落腳點
解釋中只有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沖突
別的不沖突
比如說壹個解釋開始肯定是文義解釋其次最後落腳要是目的解釋有可能還是擴大解釋
第二節刑法的基本原則
壹、罪刑法定原則簡答論述背熟
概念
法律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處罰
法律名義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體現保障人權的機能)
精髓是就是消極的壹面,保障人權,沒有規定犯罪的人無罪,無罪且不受到刑法的處罰
基本內容
1法定化
犯罪和刑法必須法律明文規定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以及人常制定的國務院等行政法規不算
2.明確化
規定要明確,越明確越好
3.合理化
規定的內容要合理,規定犯罪的範圍要合理
刑罰規定要合理犯罪圈不能太大
罪刑法定的派生規則
1.禁止將習慣法和判例法作為刑罰的淵源
淵源就是1+10+1+n別的都不算
2.禁止事後法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犯罪時的法律為準
還有就是從舊兼輕
3.禁止不利的類推解釋
4.機制不明確的罪狀 明確性
也就是前邊的明確性但只要相對明確就行
5.禁止絕對不定刑和絕對不定期刑
可以是絕對的法定刑相對的法定刑(大部分)
6.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7.禁止殘虐的刑法
罪刑法定的經典名句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二、平等適用原則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這是壹個司法原則,在立法上,不可能人人平等,如對不滿18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75歲上的老人
如何做到壹律平等?
1.反特權 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罰的追究
2.反歧視 相同權益受到刑罰同樣的保護 不能因為他社會制度的高低進行分辨
操作
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
執行上的平等
三、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擔的形式責任相適應
基本內容
刑罰輕重與其客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相適應(客觀)
刑罰輕重與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事責任這個詞更註重主觀強調的是個人的 主觀 惡性(過失和故意)和人身危害性(初犯累犯)的大小
刑法格言罪責越重,刑法越高、罪行越重,絞架越高
第三節刑法的效力範圍
壹、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
我國是屬地為基礎,其他原則為補償的綜合性原則
壹。屬地原則
1.關於中國的領土問題
固有領土海陸空
浮動領土船舶航空器(但國際長途火車。汽車不算)
還有我國駐外使館內
2.犯罪地的認定
行為和結果有壹項發生在我國就算
沾邊就算比如未完成形態***同犯罪中壹部分都是
還有網絡犯罪行為和結果發生在我國壹項就算
3.屬地例外
1.外交特權 2.港澳臺適用本地區刑法 3.我國實行區域自治制度,可對分則壹些進行變通 但變通不能微博刑法的原則
二。屬人原則
1.針對中國人在國外
2.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在國外犯法無條件適用
3.2以外的人犯輕罪 就是最高刑3年以下 可以不追究
三。保護原則外國人在國外危害中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
1.外國人(無國籍視為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的刑法
2.所犯之罪侵害了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
3.我國刑法屬於重罪 最低刑3年以上
4.犯罪地也認為是法律
四點缺壹不可
普遍管轄權
外國人在國外實施國際犯罪
1.必須國際條約規定的危害人類***同利益的
2.我國也締約或者參加了的公約
3.我國刑法也規定了這事犯罪
4.犯罪人出現在我國境內
這個是犯完了罪,出現在我國。如果是在我國就直接屬地了
這四個效力依次變小屬地最大不存在同時適用
時間效力
1.刑法典溯及力
從舊兼從輕
根據行為時為標準
只能是未決案
處罰比舊法輕在哪
1.首先比較最高刑 最高刑重的是重
2.最高刑形同 比較最底刑
3.有數個額度,幅度內
4.壹樣的時候就是用舊法
5.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 從舊兼從輕
司法解釋效力問題
行為時有法條但沒有司法解釋後來又司法解釋了,依照司法解釋,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