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趨碎片化的閱讀時間來說,大家好似都習慣了標題黨或者直接翻到文末看結論,仿佛是人生苦短,經不起那麽多的思考和推敲。
巧的是,世間的事兒正好是多維度多場景的,正是它的參差多態,才是有意思的地方。
以壹本神書為例---《洞穴奇案》
讓我們壹起來開啟這場奇幻之旅吧~~
首先介紹壹下故事背景:
上面提到的故事來自於20世紀法學大家富勒於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的假想公案。富勒在該公案的基礎上虛構了五位大法官的對此案完全不同的五判決書。而在此基礎上,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而這前後***十四個不同的判決意見則成為了《洞穴奇案》最精華的內容:書中虛構的十四個法學造詣精湛的大法官面對同樣的事實、同樣的法律,卻通過各自無懈可擊的論證推導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看到這裏停留5分鐘,寫下妳的結論以及相關的支持理由。
接著我們看看大家是否有思考到以下的問題:
1.如果生命高於壹切,那麽為了活命,殺人是否合法?
2.五人***同作出的對生命的處置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應?這種法律效應是否對於生命有支配權?
3.為了自己的生命而傷害別人的生命,自我保護與故意傷害之間哪個優先級更高?
4.世俗倫理怎麽看待這個案件的判決?
5.人死於自己的提議是否可以算做自殺?
6.如果法律是為了保障多數人的利益,為了多數人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是否具有正當性?
讓我們壹起來看看書中的法官們各自的觀點(選取了富勒所寫的五個法官所說,後面薩伯加的九個法官的觀點稍顯觀點沒那麽明確,最後壹個居然用了利益沖突?實在是開了眼界,期待有壹天的哪位導演可以影片化)
第壹位:認為法律有條文:“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都必須被判死刑”,認為被告有罪,但應獲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認為被告完全無罪。理由有二:
1.案發時被告們處在“自然狀態”而非“社會文明狀態”,現行法律對他們不起作用。
2.正如假定自我防衛而致施暴者於死地則自我防衛者犯了謀殺罪並不會威懾自我防衛者那樣(因為人被置於生死的險境,根本不會考慮這麽多),本案的被告也處於那樣的境地,所以實定法的效力是退隱的。
第三位:棄權,在法律與道德的兩難中選擇回避。
第四位:維持原告有罪,認為法律不能參考個人意願與個人的正義觀念。對於第二位法官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威懾,表達了不同觀點,認為法律的目的誰也說不清,而我們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謂“正當防衛”也不成立,因為死者並沒有威脅到被告們的生命。
第五位:認為被告無罪。認為法律必須為人服務,而根據民意調查,有九成的人認為應該寬恕被告或給予象征性的處罰後釋放,而法律不能成為少數派,這樣與暴政無異。人們應該根據人的常識來判斷,它涉及到實踐,而不是抽象的理論。
最終判決:由於第壹位,第四位法官認為被告有罪,第二位、第五位認為被告無罪,第三位棄權,維持壹審判決,也就是死刑執行官將奉命幹凈利落地絞死被告人。
光是從介紹上面實際很難讀到各位法官辯論時的精彩,因為這裏有許多Trick,暗暗隱藏在案情介紹中還未給大家說明白,最重要的有如下四條:
五人進入洞穴探險就形成了危險***同體,意味著相互關照,只要沒有除外的約定,就意味著各人自願接受了保護他人的義務。
危險***同體的規定就是這五人對互相的生命安全互相關照,如果他人遇險,其他人有能力救助而不予以救助的可能會被指控不作為的殺人罪。
第壹個問題是根據五人現在的身體狀況是否能夠存活到十天之後,答案是否。
第二個問題是吃掉其中壹個成員,是否能夠再活十天。答案是肯定。
第三個問題是吃人這個方案是否可行,並詢問營救組的法官、政府官員、神父、牧師是否能給答復,這個答案是沒有答案。
這個細節特別決定了羅老師常說的當事人視角和上帝視角,也就是當妳在面對危險時和妳看到有人在面對危險時的不同視角,沒有那麽多的感同身受。
早在羅馬法上就有了“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的格言。被害人表明放棄的法益,法律沒有必要予以保護。在現行刑法中得到婦女同意的拐賣婦女,就可能不構成犯罪。
雖然這個犧牲本來和洞內受困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無關系,但是在各個方面考慮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人們總會不自然的把這十條生命考慮進去。
當我們將營救的這四個人以殺人罪處以極刑的時候,我們會不會認為營救者的死亡太無價值,我們會為了這十名犧牲者的生命而寬恕救出來的四個受困者的生命嗎?
不得不說,《洞穴奇案》不啻為壹道思維的極致大餐,很是豐盛~~~
最後,祝大家端午安康,身體和靈魂總有壹個在修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