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情
我采訪過許多法院判決後的案件,這些案件當中的原、被告,走出法庭後幾乎都成了“仇人”。這些人當中,有的原本是很好的鄰居、朋友甚至是親人。於是,在我的印象中,什麽事情只要是訴諸法律了,那麽人情味就淡了,冷漠了。
然而,2004年的第壹個月裏,我卻在蓮都區老竹鎮感受到了壹種完全不同的氣氛:走出法庭的原告方藍天花老人的侄子陳錦春和被告老竹鎮中心小學,並沒有因為曾經對簿公堂而互相仇視,而是互相諒解,彼此客氣相待。
老竹鎮中心小學其實就坐落在老竹村中央,四周都是村民的房子。可以說,學校的老師和村民們是擡頭不見低頭見的鄰居。平時村民們尊師重教,而學校也和村民們關系密切……
采訪中,學校的兩點做法讓記者印象深刻。
壹、老人藍天花不幸在學校的操場上被學生撞傷致殘後,村裏曾經組織了調解。這個調解會學校也心平氣和地參加了,並同意先借出1000元錢讓老人治療。
但是,學校方面始終堅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表示“該承擔的責任,校方都會承擔”。
學校的這壹態度,表明了學校領導人法律意識強,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事情。其實我們不否認村委調解是壹種有效、便捷的途徑。但是和司法途徑相比較,後者處理的結果更讓人感到踏實、幹脆。
二、壹審作出學校承擔主要責任的判決後,學校表示不服,認為判決不公。但是,最終學校卻接受了有關律師善意的建議:不再上訴。
而律師的建議是:老人藍天花身邊沒有兒女,經濟很困難,即便上訴後二審改判,學校也少不了多少錢。與其交錢請律師打官司,不如把這筆請律師的費用留給老人家。
有人說有時候打官司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壹口氣。但是老竹鎮中心小學並沒有在這個時候去認這個“死理”,而是非常有人道地咽下了這口“氣”。
而作為本案原告藍天花老人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陳錦春,他的仁義和寬容也讓記者深深感動。
其實,作為侄兒的陳錦春,在伯父死後這些年,他能像對待親生母親壹樣對待絲毫沒有血緣關系的伯母藍天花,已經足見這位樸實的農民的孝心了。
而在壹審判決作出後,盡管陳錦春也認為法院判決不合理,但他也決定不再上訴。更難能可貴的是,當他得知學校也很困難時,竟然主動減免了校方1500元錢……
盡管至今本案的原被告方都覺得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但我們卻不能否認這是壹場非常有人情味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