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規定全國各地都不太壹樣,但是基本是參照上邊我說的執行。
比如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31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