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行政區劃,總的來說有兩級,壹級區劃分為都、府、縣、道,二級區劃分為市、町、村。
都府縣道和市町村都叫地方公***團體,實行地方自治,即按照居民意願,根據民主原則,實施地方的政治和行政。都道府縣是包括市町村的廣域地方公***團體,是市町村的上級機關。
日本全國***劃分為47個都道府縣,即1都(東京都)、1道(北海道)、2府(京都府、大阪府)、43個縣。其中面積最大的是北海道,83519平方公裏,最小的是大阪府僅1876平方公裏;人口最多的是首都—東京都,1300多萬人,最少的是烏取縣約60萬人。?
市、町、村是基層行政組織。日本的村相當於我國的鄉,有濃郁的農村和農業特點;町比村具有更多的城市特點,相當於我國的鎮;市是比町規模大的城鎮,但下不設區,也不設綜合性的派出機構,只根據單項工作需要設若幹個事務所、窗口等。日本的市町村有3200多個,其中人口最多的橫濱市有300萬人,人口較少的富山村僅200多人;面積最大的是足寄村有1400平方公裏,面積最小的市鷗町僅1.5平方公裏。
日本市的設置有四項條件:①人口在5萬以上;②中心市區的居住戶數占全市總戶數的60%以上;③從事城市性業務的人口占總人口的60%以上;④按照都道府縣條例的規定,具備都市的壹切必要設施,如高等學校、圖書館以及環境衛生、社會服務設施狀況等。為了推動町村的合並,日本曾兩度降低市標準,規定在特定時期內,人口在3萬以上的町村也可設市,因此現有的市中有壹些不足5萬人。設市由有關町村提出申請,經都道府縣議會通過,同自治大臣協商同意後設立。
町的設置條件由都道府縣自行規定,如東京都規定町的構成條件有三:①人口在1.8萬以上;②中心地區的居住戶數占全地區戶數的50%以上;③從事工商業及個體經營的人口為全地區人口的80%以上。
為了解決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的問題,日本政府於1956年修改了《地方自治法》,規定可以設置“指定都市”。指定都市的含義是:凡是人口超過50萬以上,比較發達並由內閣通過政令指定的城市,國家給予其壹部分相當於都、府、縣、道的職權,與壹般市相比,享受城市規劃、預防傳染病、舉辦各類福利事業等17項特別權限。這樣,指定都市的許多事項可以不受都道府縣的監督,直接由主管大臣指導,在許多方面類似於我國的計劃單列市。
?現在日本***有10個指定都市,它們是:大阪、名古屋、京都、橫濱、神戶、北九州、川琦、福岡、劄幌、廣島。這10個城市人口都超過了100萬。此外還有界市等8個城市人口已超過50萬,這些城市要求成為指定都市,但壹直沒有得到自治大臣的批準。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