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旅客有責任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每人免費物品的重量和體積分別為:兒童(含免費兒童)10 kg,外交官35 kg,其他旅客20 kg。每件物品外形尺寸之和不大於160cm,桿狀物品不大於200cm,但乘坐動車組列車時不大於130cm;重量不超過20公斤。殘疾人折疊輪椅可免費攜帶,不在上述範圍內。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3.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有惡臭氣味的);
4.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擴展數據: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乘客進站和托運行李。
第六十六條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12306-鐵路旅客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