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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論文是人大代表的職責。

各級人大的職能能否充分發揮,取決於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履行職責的整體能力。代表履行職責的整體能力取決於每個代表的個人素質。因此,為了提高NPC代表履職的整體能力,有必要把好NPC代表的入口關。

壹是NPC人大代表履職的整體能力有待提高。

總的來說,這些年來,各級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整體能力不斷提高,代表作用發揮得越來越好。但是,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客觀要求和代表履職能力相比,代表履職的整體能力,特別是基層人大的整體能力還有待進壹步提高。

壹是整體結構合理性有待進壹步提高。各級人大在履行職責時,都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社會生活等諸多方面。客觀上要求組成各級人大的代表必須來自各行各業,必須包括各方面有真才實學的代表,這是保證代表整體履職能力的前提。目前,NPC代表特別是基層代表的結構確實有些不合理。(1)專職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太小。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要實行代表兼職制,代表職責主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閉會期間履行。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近三分之壹的組成人員是兼職的,要完成大量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任務,顯然是力所不及的。(2)農民代表在各界代表中占有較大比例。由於農民代表受教育程度相對較低,理解和分析問題的能力較差。審議和監督“壹府兩院”的工作,往往不能擊中要害,抓住重點。此外,農民代表大部分時間從事自己的生產勞動,有的甚至長年在外地工作,無法參加正常的NPC活動,無法履行代表職責。(3)商業知識代表中精英人才比例不足。基層人大代表中,各行各業的精英人才比例不夠。在審批財政預決算時,由於缺乏財經方面的專家代表,往往提不出什麽有見地的意見,財政監督壹直難以打開局面;開展個案監督活動,由於熟悉法律法規的代表少,往往流於形式,難以見到實效;組織專題視察和調研,由於缺乏相關業務的知識型代表,人大往往難以選出合適的代表參與。(4)領導幹部代表占據過多份額。從平時代表組組織的活動來看,往往因為領導幹部代表要麽不在,要麽不在,直接影響活動效果,有時甚至不得不取消活動計劃。更何況政府官員當代表,還有壹個監督自己的問題,關系不順暢。

二是參政議政的整體能力和水平有待進壹步提高。總的來說,絕大多數人大代表為人民說話辦事的願望和熱情是很高的。但由於缺乏整體的參政議政能力,他們整體上還難以履行職責。第壹,語言表達能力的缺乏阻礙了人們聲音的充分反映。來自基層的人大代表與人民群眾直接接觸,聽到了很多來自基層的聲音。但是,壹些代表在人代會上審議發言時,要麽語無倫次,不清不楚,沒有說到點子上,要麽“徐叔進曹穎”,幹脆壹言不發,人民的意見沒有得到充分反映。第二,文字表達能力的欠缺,限制了人們感情的及時上傳。很多壹線代表熟悉基層民情,及時掌握民情。壹些代表雖然及時反映了壹些情況,並以書面形式提出了許多建議,但要麽不清楚,要麽不符合書面建議的要求,給建議的交辦和辦理帶來了許多困難。還有的限於文字功底,幹脆什麽都不寫。第三,研究能力不足,影響了QQ的真實表達。有的代表在參加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時,只是表面看問題,聽別人怎麽說,就怎麽喊。他們缺乏全面分析問題、判斷是非的能力,無法透過事物的現象把握問題的本質,人民群眾的真實意願往往得不到體現。四是協調能力不足,直接導致履職不力。有些代表在日常工作或活動中確實發現了問題,也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但對於如何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他們卻無所適從,缺乏應有的組織協調能力,最後只能幹著急。

三是整體“代表意識”有待進壹步增強。代表的“代表意識”是否強烈,直接影響著代表職責的履行和整個NPC工作的成效。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確實有壹部分代表缺乏應有的“代表意識”。壹種情況是滿足於“人民代表”的政治地位,願意做“名譽代表”。有些代表只有榮譽感,缺乏責任感。他們把自己的身份當成“政治待遇”、“榮譽稱號”,卻沒有真正意識到代表是壹個崗位,肩負著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神聖責任。他們對自己的活動不積極,對NPC的工作沒有熱情。還有壹種情況是滿足於參加會議和活動,樂於做“南國先生”。有的代表參加壹年壹度的人代會,只是“吃抓飯畫圈,閑來無事說好話”;有的人參加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卻只是“壹路陪坐,腦子懶得動,和群眾說話”。結果往往花了很多時間,找不到問題,也沒有建設性的意見,更別說很好地反映民情、QQ、民聲了。這些代表往往因為缺乏應有的“代表意識”而發揮不了作用。作為人大代表,有些人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作用不清楚;有些人不了解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仍有壹屆代表沒有提出建議或提案,甚至在人大的正式會議和活動中沒有真正發言。

第二,NPC人大代表整體履職能力不高的原因分析

NPC人大代表整體履職能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於代表的選舉。

壹是由於選舉工作中的壹些偏頗認識,對代表履職的基本素質要求重視不夠。(1)壹些地方負責選舉的同誌總認為對代表的政治素質要求比較硬性,對履職沒有明確具體的要求,可以在代表當選後通過培訓等方式解決。因此,在選舉實踐中,往往強調政治素質,而忽視履職素質。(2)在選舉工作中,對黨與非黨、婦女、少數民族等代表之間的結構比例要求的理解過於機械,過多考慮代表的各種結構比例是否符合上級要求。此外,選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落實代表履職要求和素質要求在工作中往往被忽視。(3)在選舉中,非常考慮確保行業、部門和具體生產實踐中的先進典型能夠當選。但對這些先進典型當選後能否有足夠的時間、熱情和精力履行代表職責缺乏綜合考慮,忽視了代表的整體結構是否有利於NPC的工作。

第二,由於選舉過程中缺乏細致的操作,當選代表整體履行職責的能力不盡如人意。壹是在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中,壹些地方在分配代表名額時,未經事先調查研究,就強行選舉本選區女代表和那個選區黨外代表。其次,有些地方在劃分選區時,只考慮每個選區每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而沒有仔細考慮該選區是否有合適的候選人。三是有的地方在提代表候選人時,不能廣泛發揚民主,充分發動10選民聯合提名候選人;在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時,未經廣泛征求意見就倉促確定,甚至內部確定,從而影響壹些優質人選被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還有省事的工作方案,把代表候選人提名和代表正式候選人確定合二為壹。第四,縣鄉人大選舉過程中對候選人的介紹普遍過於簡單和抽象。通常只介紹候選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務和履歷,而很少介紹其政治思想、文化素養、工作能力和參政議政水平,甚至根本不介紹。這樣,由於選民對代表候選人不太了解,必然會帶著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去投票,選出的代表不壹定是所在選區最合適的候選人。

第三,由於選舉制度的缺陷,難以保證選出履職質量高的各界精英。中國最近壹次修改選舉法是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以1995的形式進行的。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現行選舉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經表現出壹定的滯後性。第壹,各級人大代表人數過多,而常設機構成員人數過少。代表基數大不僅直接影響代表整體素質的提高,也不利於開會討論,不利於提高審議效率。但是,常設機構成員數量過少,不利於NPC的正常工作和職能的充分發揮,難以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二是對代表資格缺乏全面具體的規定。這種不足往往導致選舉實踐中對代表素質的要求認識模糊,給選舉工作中把握代表素質帶來壹定的操作難度。第三,選舉法關於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的規定不科學。在實踐中,委托人很少考慮委托人的意願,按照自己的意願填寫代理票,往往容易被壹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在經濟活動和人口流動日益活躍的今天,“代理投票”被稱為尊重委托人的選舉權,但實際上增加了選舉的不公平性。四是對代表組成的規定不科學、不嚴謹。我國人大代表構成的七種劃分方式不能全面反映我國目前的民族構成,不利於充分體現代表的代表性,也不利於提高代表構成的合理性和代表的整體素質。此外,對黨內外、少數民族、婦女、年齡結構的要求在法律上比較籠統,主要依靠政策規定,對於代表選舉等法律要求較強的工作,顯然不夠嚴格。第五,選舉法缺乏能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競選機制。

三、把好代表入口關是提高整體履職能力的關鍵。

壹是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努力消除思想認識障礙。首先,要廣泛利用各種媒體宣傳人大代表選舉的重要性和代表履職的素質要求。要全面、清晰、透徹地闡述代表履職所需的政治素質、能力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努力消除思想認識上重視政治素質、忽視履職能力的障礙。其次,要教育選舉工作人員全面正確地把握代表結構的要求,增強選舉工作的政治責任感。不能壹提普遍性就忽視代表的素質要求,片面強調照顧方方面面;不綜合衡量和考慮是否適合選舉,就不能把先進典型等同於代表。在確保選舉成功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只考慮是否選出了足夠數量的代表,而不考慮代表整體履行職責的能力。此外,還要引導廣大選民擺脫“選誰當代表都壹樣”的模糊認識,珍惜自己的政治權利,認真投下自己神聖的壹票。

第二,要認真做好各項工作,盡量避免選舉工作操之過急。首先,我們必須詳細分配代表。在分配代表之前,我們應該進行徹底的調查,特別是對非黨、婦女和少數民族代表的分配。我們應該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反復權衡考慮,盡量做到代表名額分配公平合理。要徹底改變不經過調查研究就自上而下分配代表的做法,盲目規定這個選區要選黨外代表,那個選區要選女代表。二要做好選區劃分。在保證各選區每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大致相等的基礎上,在分配代表名額時註意綜合考慮可能的代表候選人,為本選區選出高素質的代表創造條件。第三,要對代表候選人進行詳細的提名、推薦和協商。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和協商,是選拔高素質代表的重要環節。要廣泛征求選民和選舉單位的意見,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堅決杜絕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和協商過程中圖省事、搞分配、不民主的做法,真正把選民認可、履職能力強的候選人確定為代表正式候選人。第四,要改進介紹候選人的方式。除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必須向選民全面介紹候選人外,候選人還應與選民直接見面,介紹和說明有關情況,回答選民必要的問題,使選民加深對候選人的了解和認識。

第三,要抓緊完善選舉制度,切實把好代表關。(1)從現實需要和民主政治建設的趨勢出發,參照國際慣例,合理減少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增加常設機構的組成人員,充實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力量,優化人員結構,確保人大閉會期間正常有效地開展工作。也可以通過試點逐步實行人大代表職業化,然後考慮立法,讓人大代表專職從事人大工作。毫無疑問,代表的職業化將大大提高他們履行職責的能力。(2)代表法應當明確規定當選代表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對代表履行職責的素質要求應當明確、具體、易於把握。要明確規定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人員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以利於各級人大的正常監督。(3)應廢除代理投票制。流動人口確實不能回原籍參加選舉的,可以試行郵寄投票和網上定點投票。(4)為了避免為了片面追求代表比例而必須進行的不民主和僵化的選舉,應該實行選區和界別的雙重選舉制度。這樣既能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又能促進選舉過程的民主化;既有利於代表的合理構成,也有利於提高代表整體履職能力。(5)要在代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能者上,平者下,庸者下,激發人民群眾參與民主選舉的政治熱情,營造高素質參政議政者在選舉中脫穎而出的制度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