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首先在議會中選出壹個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也就是這個政府的所謂執政黨。那些不占多數席位但也能參政的政黨被稱為反對黨,壹般我們稱之為“在野黨”。因為總之他們總是說執政黨的政策有問題,然後自己上臺。當然,這是世俗的說法。這點說清楚就好。執政黨獲勝,然後選舉自己的黨代表(通常是領袖)擔任總理,總理將組建內閣。這樣就組成了政府,至少這個政黨可以在下次選舉失利前行使國家權利。然後,要想在英國說了算,就得拿到組閣權。前提是樓主說的“爭取更多議會席位”。在美國,是總統制。也就是說,總統首先由全民選舉產生。當然,這些總統也是某些黨派的代表。當選總統後,總統現在組織政府。政府中會有人不是總統的黨派成員,甚至是無黨派人士。
所以在美國,想說了算,就直接競選總統,而不是在議會裏大做文章。這是因為在美國,采用的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即立法(議會)、司法(最高法院)、行政(總統政府)三權分立,相互制約。英國是“社會契約論”的典範,即由人民代表(議會)選出壹個政府,然後代替人民行使國家權利。當然,他不稱職的時候也可以被辭退。英美長期實行“兩黨制”。英國是工黨和保守黨,美國是民主黨和共和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