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雖然喪葬物品不會危害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在絕大多數人的心目中,喪葬物品是死人用的,是不吉利的。店家將花圈、壽衣等喪葬物品郵寄給生者,明顯是侮辱行為,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