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維持擔保比例的設定是控制整個交易風險的關鍵因素。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日常交易中實行“逐日盯市”制度。當客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下降到特定值時,證券公司會及時發出追加擔保物通知,要求客戶在規定期限內向賬戶追加擔保物,使維持擔保比例高於特定值。追加通知的維持擔保比例也叫保證金恢復點(也叫“平倉線”)。
在實踐中,分析證券信用交易的保證金恢復點具有重要意義:投資者可以判斷自己可能承受的風險水平和最大損失;證券公司可以在不追加抵押物的情況下,對投資者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確保其融資融券權利的實現;對於監管者來說,根據不同的市場情況設定不同的維持擔保比例,可以控制整個證券市場的信用程度和風險水平。
中國證券信用交易保證金制度
2006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發布,基本確立了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保證金制度。
實施細則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1)交易保證金水平,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2)保證金支付方式:投資者可以現金和有價證券支付保證金。(三)可用於沖抵保證金的證券,如深證100指數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4)維持擔保比例水平。實施細則規定“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追加擔保物”。(5)強制平倉的條件:融資融券交易開始後,證券公司“逐日盯市”並進行“日結”,在保證金回收點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客戶在兩個交易日內未按期補足擔保物(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65,438+050%)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實施強制平倉。
“現金強制比例”的不足與修正
根據實施細則,投資者繳納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證券以及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所獲得的全部資金,作為投資者在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中所發生債務的整體擔保物。其中,雖然確定了保證金可以按壹定的折算率用證券沖抵,但並沒有強制規定保證金中的現金比例。也就是說,在融資融券試點階段,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轉換的方式繳納全部保證金。在日本和我國臺灣省,投資者以證券作為抵押時,還應保證壹定的現金維持比例,即客戶的保證金不能全部是證券,而必須包含壹定比例的現金。我國證券信用交易保證金制度中“現金強制比例”的缺失,無疑大大增加了證券信用交易的風險。
保證金制度作為防範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防火墻”,應盡量減少保證金構成的可變性。而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很大,單純由證券抵補構成的保證金制度非常容易隨著股市的波動而變化。雖然通過證券參與證券信用交易方便了投資者,但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也不容忽視。單純由證券轉換構成的保證金制度容易造成投資者融資能力膨脹,但保證金本身受股市波動的影響,無法有效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和市場的穩定性。
目前,證券公司可以通過提高保證金比例、限制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範圍、減少轉換案例等方式降低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交易風險。這樣既能發揮證券抵補保證金措施的便利作用,又能適當提高證券公司和客戶的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