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於2021 1生效,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武器。那麽,民法典第171條是關於什麽的呢?這壹法律條款的解釋是什麽?我們來看看吧!
壹.《民法典》第171條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二,法律的解釋
1,無權代理的構成
無權代理的構成以代理為基礎,要求無權代理人(行為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無權代理與授權代理的區別僅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其他構成要件完全相同。同時,這也是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最大區別。無權處分的前提是無權處分的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分,而無權代理的前提是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
無權代理的構成還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具體來說,行為人有以下幾種情形:壹是行為人自始無代理權,包括被代理人未作出代理授權行為,代理授權行為本身無效或者被撤銷具有溯及力,被代理人與行為人之間的基本關系無效或者被撤銷具有溯及力,導致代理授權行為無效。二是行為人享有代理權但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擁有代理權但超越代理權。第三,行為人在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作為代理人,即行為人之前有代理權,但代理權依據本法第173條終止,不具有溯及力,然後行為人仍作為代理人。
2.委托人的追認權。
(壹)代理行為對於被代理人的效力缺陷
該法第5條確立了自願或自主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自行行為的效力意思。根據這壹含義,代理人基於委托書的代理行為的效力屬於被代理人,擴大了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但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就意味著被代理人無意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所以代理行為的後果不能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因此,原則上由被代理人決定是否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被代理人據此享有追認權。本條第1款確定了這壹通則。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應該有目的地限制這壹規則:
首先,無權代理是壹種單方法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無效,被代理人不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不享有追認權,因為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對單方法律行為的效力沒有影響。如果單方法律行為的效力完全取決於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相對人無權撤銷,則可能導致相對人過度的被動不確定性。但是,即使在單方面法律行為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仍然可以享有追認權,但也有例外,包括:相對人對無權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權沒有提出異議;相對人同意無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是對意思表示的消極代理。原因是,前兩種情況,人都是願意冒險的,所以不需要特殊保護;最後壹種情況,意思表示是相對人作出的,在意思表示到達之前,相對人有權依據本法第141條的規定予以撤回,因此不需要其他特殊保護。
第二,如果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即無因管理是管理人以被管理人的名義作出的法律行為,作為無因管理的法律後果,被管理人(被代理人)應當負有追認義務,作為管理人的無權代理人可以請求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
(二)表示批準的意思
被代理人有權通過追認承擔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追認也是壹種意思表示,所以適用本法關於意思表示的壹般規定。
追認還要求被代理人具有相應的能力。如果被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需要被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追認。根據本法第145條第1款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享有追認權,但此時不應看他是否能夠理解追認權的行使本身,而應看無權代理行為是否純粹對他有利,或者是否適合他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否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追認行為作為單方面法律行為無效。
追認是對方意思的表示。追認既可以對無權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對相對人進行。但是,相對人被催告後,如果仍然可以向代理人作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則可能不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因此,此時應考慮僅向對應方進行批準。同時,根據本法第137條的規定,會話意思表示在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會話意思表示在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可以根據本法第141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根據本法第140條的規定,批準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追認的表示也會有效力上的瑕疵。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被追認人欺詐、被追認人或無權代理人脅迫而作出追認的,被追認人自然享有撤銷權。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基於無權代理人的欺詐而追認的,應當適用本法第149條關於第三人欺詐的規定,認為只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的欺詐,被代理人才能享有撤銷權。
被代理人能否追認部分代理行為,可以考慮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如果無權代理行為是可以分割的,委托人可以追認其中的壹個或多個,除非不同部分互聯起來對委托人產生優惠價格;
二是無權代理行為不可分割的,除非相對人同意,原則上不能部分追認;
第三,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全部或者部分代理行為,必須是壹般追認,不能只是有利的內容,而是不利的內容。
(三)批準的期限
委托人享有追認權,但相對人不清楚是否及何時追認。這種狀態的長期存在不利於相對人,使相對人可能失去良好的商業機會,委托人可以以相對人的成本進行投機。因此,本法限制了委托人追認的期限。
相對人催告時,該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催告時相對人是否有權確定壹個月以外的追認期間,觀點不壹。考慮到利益平衡,如果委托人與相對人有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沒有理由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如果相對人在催告時自行確定追認期限,法定的壹個月期限應為最短期限,以避免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同時,該條也沒有規定在對方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的期限。如果委托人與相對人有約定,自然約定優先;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特別規定的,無催告追認的期限為自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行為之日起的合理期限,由法官結合交易習慣、交易性質、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
批準的效力
該條第1條後半部分規定“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意思是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但追認是對具體的無權代理行為的事後同意,不能視為授予未來代理權。追認具有溯及力,在代理行為實施時對被代理人生效。但是,這種追溯力不能侵害第三方的利益。比如,乙方無權代表甲方將甲方的電腦銷售給丙方,然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甲方和丁方又簽訂了壹份銷售合同。但是因為之前的合同價格更好,所以甲方追認了。此時,溯及既往侵犯了丁方的利益..
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人後,如果被代理人的行為超出了基礎關系的限度,被代理人有權依據其與無權代理人的內部關系或侵權關系,請求無權代理人賠償。
以上是我為妳整理的相關信息和法律知識。所以《民法典》第171條是關於代理的。壹旦代理關系已經結束,原代理人無權進行任何代理行為,否則只能繼續簽訂相關合同繼續代理,否則,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