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消防指揮員,原是公安消防總隊和武警森林部隊的民警,現已改制為公務員。也就是說,消防指揮員有行政編制,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享受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消防指揮員可以走管理指揮或者專業技術路線,被授予消防救援職稱。管理指揮幹部消防救援職稱為三等、十壹等,專業技術幹部消防救援職稱為二等、八等。消防員,原是公安消防總隊和武警森林部隊的戰士,不屬於公務員。官方的解釋是“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在公安消防總隊和武警森林總隊轉制後確定的總行政編制規模內,有專門針對消防員的編制,編制不具體到個人”。當地專職消防隊的人員稱為專職消防員,沒有編制。壹般都是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專職消防隊工作,屬於企業員工。而且專職消防員不授予消防救援職稱,沒有職業發展空間;二是職業消防員工資很低,基本是當地最低標準;三是專職消防員不從事滅火工作後,沒有退出機制和安置機制,未來生活沒有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職稱條例》第十二條消防員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編制: (壹)壹級消防隊長,工作滿24年;(二)工作滿20年:二級消防隊長;(三)工作滿16年的:三級消防隊長;(四)工作滿十二年:壹級消防員;(五)工作滿八年:二級消防員;(六)工作滿五年:三級消防員;(七)工作滿兩年:四級消防員;(八)工作不滿兩年的:預備役消防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