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勒茲認為,愛是壹種感性的力量,是由個體之間的關系構成的,是創造性的,是可變的。他認為,愛情不應該理解為壹種穩定的情緒狀態,而是壹種永恒的流動狀態,是在不斷變化的情境中表現出來的。德勒茲認為,愛是壹種自由的選擇,是個體之間的關系,而不是由外部規範來定義的。在德勒茲看來,愛是壹種多樣性、創造性和可變性的力量。它不僅是壹種情感體驗,也是人類社會關系的基礎。
齊澤克認為,愛是壹個超越情感的倫理概念。在他看來,愛是主體對客體的承諾,是倫理規範下的責任和義務。齊澤克認為,真正的愛情不是基於個人感情,而是基於對“絕對的他者”的倫理責任。他認為這種愛超越了個人感情,是壹種達到更高層次的道德觀念,是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幸福而建立的。在齊澤克看來,真愛是壹種倫理觀念,具有倫理性質,可以超越情感。
總的來說,德勒茲和齊澤克對“愛”的理解存在壹些差異。前者更註重個體之間的情感關系和創造力,後者更強調倫理規範下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