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更新1:嗯,不難插科打諢。
小明去面試了。壹天,小明和媽媽去壹所小學面試。...丫丫話:記得用英語表達自己!!小明回答:我知道我結婚了...馬亞!!當小明和他壹起進入壹個教室時,壹個老師問他:“妳叫什麽名字?”小明回答,“吳曉明……”老師又問他:“妳有爸爸媽媽嫁給小明嗎?”(旁白:小明當時6歲?...開始換牙...所以他講野陣的時候有點不清楚...)老師:妳父親的名字叫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