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根據具體的原因來判斷,有些情況是能夠要回彩禮的,有些情況可能要不回來,如果是雙方能夠協商好退還彩禮的事宜,那就是最佳的解決辦法。
據悉林先生和陳女士經媒人介紹後認識沒多久,兩個人對彼此的印象都不錯就舉辦了訂婚儀式,彩禮金額是88.8萬元,置辦酒席花費18萬元,香煙糖果4萬元,加上見面禮黃金12萬元,改口紅包7.3萬元,媒人費3萬元,總花費是133.1萬元(這些都是男方家出錢),因為沒到法定年齡所以沒有領證,訂婚後在壹起同居壹年,後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子起訴要求解除婚約並且返還彩禮,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女方返還彩禮80萬元,其它的金器首飾等無需返還。
看到這數字是不是很震驚?不禁讓我感嘆,這就是有錢人的排場嗎?彩禮的費用都高達88.8萬元之多,換做是普通人家,幹脆讓兒子打光棍算了,光是壹個婚禮就花費了壹百多萬,我們普通人,奮鬥壹輩子可能都存不下來這筆錢啊!
那如果同居又分手了,這彩禮能要回來嗎?這個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的,像新聞中的這兩位當事人,沒有領結婚證沒有孩子,只在壹起生活壹年,這種情況是可以要回彩禮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彩禮不用返還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並且***同生活。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壹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其實不管這彩禮錢能不能要回來,都是有損失的,只是說要回彩禮能夠減少壹點損失,但是這期間所付出的時間、精力和感情是金錢沒辦法衡量的,所以結婚要慎重,要考慮周到,不能壹時心血來潮就做了決定,兩個人有感情基礎才是最重要的,不然結婚了在遇到問題鬧矛盾的時候也很容易分道揚鑣,不僅到最後人散了,還成為鄰裏街坊茶余飯後的閑談,讓人看了笑話,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