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治上的迷茫性。壹是政治方向偏向。有些黨員幹部針對我國改革發展進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難,比如貧富差距拉大、行業分配不公、少數人價值觀扭曲、壹切向錢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搖擺不定,甚至把此類問題歸結為改革開放造成的。二是政治立場偏移。有些黨員幹部實為政治上的糊塗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態度不鮮明。比如有的人在對反腐敗鬥爭形勢正確判斷上,沒有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自認為:反腐敗越反越多,積重難返。而有的又對身邊違紀者睜壹眼閉壹眼,查處時說情開脫,袒護包庇。有的對當今自上而下開展的作風建設、群眾路線等工作,不是主動把自己擺進去,而是做局外人,持觀望態度。甚至錯誤地認為作風建設、群眾路線做做樣子,走走過場,陣風吹過,難以持久。三是政治言辭偏激。有些黨員幹部私下顯能,口無遮攔,慣於傳播小道消息,議論網上熱門話題,甚至喪失黨性原則,傳播政治謠言、政治笑話,對黨的重大政治問題說三道四,在社會和群眾中造成了極壞影響。
(二)思想上的片面性。壹是於己無關論。有的黨員將自己混同於普遍百姓,消極遁世,不問政治。認為自己無職無權,黨的政治紀律沒有遵守的必要;有的壹般黨員幹部,則認為自己有職無權,黨的政治紀律也沒有約束的必要。二是民主自由論。有的黨員幹部在黨內片面要求決策要民主、言論要自由,不能擺正民主與集中、自由與紀律的辯證關系。說了壹些違反組織原則的話,做了壹些違反政治紀律的事。三是自以為是論。有的不是全面、正確地理解中央精神,而是片面曲解原意,甚至把自己的不正確理解當成中央精神,使之在執行中變形走樣。比如在執行黨的強農惠農政策過程中,壹些鎮、村幹部嫌工作麻煩,將強農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將應發到戶的惠農補貼資金,違規套取、截留使用,嚴重背離了黨的強農惠農政策精神。近兩年來,已查處7件此類案件,對相關人員及時給予紀律處分。
(三)工作上的本位性。壹方面重局部利益,輕整體利益。有少數黨員領導幹部缺乏大局意識,不顧國家整體利益,片面強調本單位本部門局部利益,對黨和國家政策、上級部署的工作,有利爭著上,難事繞道走,合口味的立馬照辦,不合口味的消極應付。有的強調以本地工作特色為由,對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另壹方面重眼前利益,輕長遠利益。有些單位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不從經濟社會發展長遠利益考量,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從而出現“利大快執行,利小慢執行,無利不執行”現象。比如少數行政執收執罰部門,踩紅邊線,打擦邊球。少數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單位”以工作保密等為由,另設辦事大廳,規避集中監管。致使“三亂”現象仍時有發生,嚴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
(四)行為上的自由性。壹是陽奉陰違,我行我素。有少數單位黨員領導幹部貌似“雙面人”,對中央方針政策和上級決定陽奉陰違,說壹套做壹套,或者消極應付,難以落實。有的黨員幹部參與組織討論決定時,仍然存在當面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的違紀行為。二是信仰缺失,行為荒唐。有極少數基層黨員幹部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馬列主義,信宗教迷信。不講班子團結,講團團夥夥。其行為完全喪失***產黨員的立場,在幹部群眾中造成極不良影響。三是利益至上,違紀違法。有極少數黨員幹部,在政治上缺乏理想信念,行為方式上自由散漫,逃避監督,價值取向上追求個人利益至上。有的與不法商人打得火熱,損人利己,損公肥私。有的甚至受利益驅使,蛻化變質,出賣情報,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比如2011年4月,該縣查處縣法院壹法官周某某違紀違法案,因其政治紀律松懈,難抵金錢誘惑,迷失政治方向,通過互聯網絡,向境外敵特組織出賣情報,終因犯間諜罪,被依紀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