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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是怎麽樣論述變法必要性的

準確說,商鞅論述的只能是“法律”的重要性,而不可能是“法治”的重要性。雖然中國古代存在儒法之間的所調的“法治”與“人治”之爭,但究其根源,其爭論的質僅僅是“相對固定的執法模式(法家)”與“相對靈活的執法模式(儒家)”之爭。

簡單說:法治應當包括:立法,執法,司法,三個重要環節。立法是基礎。而縱觀中國歷史,無論是商鞅時代還是其後至今的其他皇權時代,在立法環節,都屬“法自君出”,這是基本的人治。在中國,沒有哪壹部法律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制定的。失去了這個最基本的基礎,談什麽法治。

法治的基礎,是憲政。憲政是什麽呢?“偉人”早就說過:“憲政就是民主。”因此,民主也應當是法治的基礎。假如沒有真正的民主,哪來的法治?真是天大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