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S的內容是對於SPA和SHA主要內容的概括。壹般包括的主要條款有:投資額、每股價格、購買股票數量、主要的交割前提(通俗來說,即打款)、員工期權,以上內容是對於將要簽署的SPA的主要內容的概括;投資人防稀釋權利、優先購買權、隨售權、登記申請權、需投資人和投資人董事特別批準的公司事項(保護性條款)、董事會構成(在SPA中有這壹條款)、優先股轉換等股東權利,以上內容是對於將要簽署的SHA的主要內容的概括。
SPA和SHA的主要條款的重點和宗旨都在TS已經反映到了,因此SPA和SHA的主要內容大部分都是對於TS中達成的壹致意思的完善和豐富。
而雙方律師在SPA和SHA談判過程中,如果出現分歧的時候,往往的主要依據也是TS,因此如果公司在TS階段沒有律師把關的情況下,同意了對公司不太有利的TS,那麽公司律師在接下來的談判中會非常被動。
親身經歷,壹次談判上,因為交易結構有變化,客戶希望能在最終協議中改變TS中的提法,所以讓我們去跟對方談,結果對方壹拍桌子(保密起見,名字還是不提了):TS裏面咱們就這點已經談好了,各方商業上的人已經達成了壹致了,妳憑什麽更改雙方已經談判的東西?妳能做商業上的決定麽?頓時啞口無言(當然,最後,在這壹點上還是為客戶爭取到了最大的讓步)。
3. TS除了保密、排他性、費用等條款外,壹般來說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也就是說,雙方可以繼續談,也可以壹拍兩散。(我也見過全文有約束力的TS,這種情況下,壹般公司都有不只壹個投資人盯上。)
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雙方簽署了DS就好比壹方向壹方求婚,沒到最後舉行婚禮,任何壹方都隨時可以反悔、逃婚,但壹旦簽署了SPA和SHA就好像雙方領了結婚證,再想離婚就要分財產了。
總結來說,TS是骨,SPA、SHA是肉,骨架有了之後,往上添肉再怎麽添也不會大差離格,狗骨頭上長不出象牙來,但沒有SPA和SHA,光有骨架是立不住的,也不會成為壹次完整的交易。
說到SPA,想起了壹個笑話。
「壹哥們是律界精英,典型的工作狂人,難得上網被我逮到,於是上去寒暄兩句。“晚上幹嘛?”我問。他答道:“做個SPA。”“哦?妳也喜歡做SPA?喜歡哪種精油呢?”那之後,不知道為啥,他不理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