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入城鎮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鎮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2.《國務院關於批轉公安部辦理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國發[1977]140號)第二條:“凡從農村遷移到城鎮,從農業人口遷移到非農業人口,從城鎮遷移到城市,從小城市遷移到大城市,從普通農村遷移到國營農場、蔬菜隊,必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