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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沒有給我發受理通知書,只發了短信。可以嗎?

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並未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僅發送了如下短信:

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受理協商執行申請時,發給被執行人的執行通知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在執行程序中阻礙被執行人執行的壹種懲罰措施。執行通知排在失信名單的前面。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公證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第二百三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