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已經分居好幾年了,但是為了兒子我還沒有離婚。這不是辦法。我該怎麽辦?
2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離婚理由。這個法定離婚理由由兩個要素構成,都不構成法定離婚理由。兩個必備要素是:1,因為感情不和;2.已經分開兩年了。夫妻分居有兩種:第壹種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比如夫妻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就是夫妻分居兩年,不符合法定的離婚理由。二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薄弱,婚後分居兩年未培養夫妻感情,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律原因。“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法如下:1。自提出離婚的夫妻最後壹次同居的第二日起,至提起離婚訴訟之日止(訴訟提交人民法院)計算;二、分離時間應連續計算。分居後再次同居的,同居後的分居時間應當重新計算,之前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時間應當連續計算,前後分居時間不得累計計算。註:法律上沒有規定多久自動離婚。只有分開兩年以上才能算是感情破裂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