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雖然已經開具的壹些專用發票沒有經過買方認證,但是買方也可以開具通知,賣方可以據此重新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壹)由於專用發票抵扣,發票無法認證。
(2)買方購買的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買方填寫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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