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指控,近年來,被告人張軍單獨或糾集等人,在重慶、湖南、湖北等地實施有組織、有預謀的武裝搶劫、故意殺人犯罪,造成了重慶“6.19”銀行搶劫殺人案、常德“9.1”運鈔車搶劫殺人案等壹系列特大案件。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於2000年9月至2008年2月6日在渝湘兩地先後抓獲張軍、李澤軍等犯罪分子,徹底摧毀了這個惡勢力犯罪團夥。
除張軍拒絕法院指定的律師行使辯護權外,其他被告人均委托律師或法院指定的律師作為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法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公訴機關出示了大量物證、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張軍、李澤軍等人對其犯下的搶劫、故意殺人、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等罪行均供認不諱。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軍及其同夥作案時間長,次數多,手段極其兇殘、狡猾、囂張,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張軍單獨或組織指揮李澤軍、陳世清、趙正洪、閆若明、徐軍、李金生、秦誌碧、全鴻雁、亞·敏等人在渝、湘、鄂等地搶劫、故意殺人、搶奪槍支彈藥22次,致28人死亡。搶劫財物價值536.9萬元,搶劫出租汽車5輛,搶劫沖鋒槍2支,子彈20發,有組織、有計劃地制造了壹系列駭人聽聞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重慶、武漢、常德等城市繁華地段持槍公然搶劫銀行、金店,並開槍打人。為實施暴力犯罪,張軍從莫、、朱、王軍等人處非法購買手槍15支、子彈2500余發、獵槍23支、獵槍子彈2000余發、手榴彈1枚、手榴彈2枚,莫等人非法出售的槍支彈藥被張軍犯罪集團用於搶劫、故意殺人,造成多人傷亡和公私財產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