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在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第五十條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註冊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處理。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出具出具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場所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車管所委托的場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受委托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具檢驗合格標誌。
營運貨車長期在註冊地以外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營運場所備案登記滿壹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場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在車管所營運場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註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百度百科——《機動車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