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公路的監督管理,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的養護、維修、收費、設施保護和路政管理。第四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乘客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五條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第六條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協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高速公路的行為。第七條公路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檢查、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汙染和損壞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的行為,做好公路的保潔、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第八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平衡平穩,遮蓋嚴密,捆綁牢固,不得泄漏、遺撒;司機和乘客不得在高速公路上丟棄物品。第九條高速公路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取土、種植農作物、利用路邊溝渠灌溉或者排水;
(二)擅自占用、拆除、移動、塗抹、汙染和損壞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
(三)因車輛臨時搶修損壞高速公路上的路基或者路面的;
(四)其他損害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的行為。第十條確需在高速公路征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者在高速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等設施的,必須事先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準。申請人應當提前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提供申請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施工圖等文件。第十壹條臨時占用和利用公路用地和設施,不得影響公路規劃的實施、安全通行和設施養護,並事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準。申請人應當提前提供申請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施工方案等文件。影響交通的,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因故障無法繼續行駛時,應當立即通知救援,由清障車將故障車輛拖至出口處,故障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拖車費。第十三條確需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且超過高速公路技術標準的運輸車輛,申請人必須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通行,並提供申請表、貨物運輸車輛相關數據資料、運輸車輛行駛證、貨物運輸起止點、計劃路線和運輸時間、安全保護措施等文件。影響交通的,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實施超限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為保證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而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的費用以及對高速公路及其設施造成的損壞。第十四條高速公路應當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24小時開放。確需封閉高速公路時,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第十五條公路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著裝,夜間佩戴反光標誌,其路政管理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統壹標誌和燈光。第十六條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繳納通行費。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上設置收費站必須經國家或市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車輛通行費由國家或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公路管理部門和收費單位征收,未經批準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公路上收費。第十八條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持公路完好。
高速公路養護包括路基、路面和結構的日常養護和定期養護,交通事故損壞和災後損壞恢復,綠化環保,路面清掃、除雪,標誌標線補充,沿線設施維護。第十九條高速公路養護現場必須設置安全標誌。操作人員應佩戴安全標誌,作業車輛和機械在行駛和施工過程中應打開標誌燈。第二十條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高速公路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恢復交通。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動員附近城鄉軍民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協助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盡快修復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