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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務局內部結構

1,協助總監組織推進機構日常工作。

2、協助局領導推進整體業務工作,督促檢查主要業務工作的落實。

3、組織局長辦公會議,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和決議及局領導批示,對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局重大會議和活動的組織安排,協調安排辦公室業務工作會議。

5.組織起草總體業務工作計劃、報告、總結或其他重要文稿。

6、組織制定行政規章制度,協助相關處室做好目標管理工作。

7、負責水利業務宣傳;負責水利通信報道網的業務指導和通信記者的業務培訓。

8、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和信函印刷。

9、負責局機關公文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開發和利用,並指導局機關下屬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

10,負責水利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系統信息員的培訓和信息網絡的業務指導。

11,組織接待工作。

12,組織辦理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提案工作。

13,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水利系統政策研究。

2、組織制定水利政策研究課題並組織實施。

3、組織對水利建設、管理、改革和行業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4.參與重大決策和重要文稿的起草。

5、負責組織和指導水利年鑒和地方誌的編纂和修訂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1,組織制定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

2.組織起草地方性水法規草案,並負責送審;協助相關業務處室起草規範性文件,並負責向市政府備案。

3、為局機關的重要決策和擬制定的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政策依據和意見,審閱與法制工作有關的文稿。

4、會同有關處室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征求意見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制定的涉水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5.承擔水務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匯編和管理工作,提出廢止或修改分管局內法規的意見。

6、負責水利系統的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定年度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或協助有關處室起草水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檢查報告,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7、對全市水政監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水政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

8、協調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關系,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水事違法行為,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水事矛盾和糾紛。

9.負責主持聽證、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申請、受理違法行政舉報、應訴和水行政執法統計。

10,組織推進水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11,負責行政執法錯案和過錯責任的審查,提出確認和處理意見;承擔水行政監督員的考核和獎懲工作。

12,承擔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承擔的其他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總體規劃和流域規劃。

2.組織制定主要河流、海堤、河口、灘塗綜合治理規劃,提出階段性治理方案。

3、審查和指導全縣水利規劃。

4、負責水利專業規劃的協調、匯總、指導和組織審查報批工作。

5、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措施項目的前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負責預算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投資計劃。

6、負責審查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

7、負責水利建設工程設計標準化和基礎資料整編。

8、負責水利地圖的編制和管理。

9、負責水利勘測設計院的業務指導。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組織編制水利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和年度計劃。

2、貫徹國家有關投資體制改革政策,研究制定水利基礎設施規劃管理規章制度和投資體制改革措施。

3、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管理,監督檢查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平衡和調整投資計劃。

4、負責水利建設資金的籌集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管理。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基本建設、技術措施、除險加固、引灤大修工程的規劃,參與前期工作和設計審查,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市水利建設項目。

6、負責水利事業費計劃的安排。

7、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月報和年報,組織統計調查和分析,並負責各專業統計的綜合和協調。

8、負責收集、整理和匯編各種水利投資統計資料;負責水利系統統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統計人員的培訓。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1,組織實施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配置;負責全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2、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和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制定全市水長期供求計劃和年度供水計劃。

3.組織水資源綜合利用戰略方針政策研究,負責起草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配置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4、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和地面沈降防治規劃,審核下達用水計劃、節約用水指標,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先進經驗。

5、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負責審查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水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

7、負責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起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查地下水資源利用計劃、節水資金和沈降控制資金,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8、組織開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質量和數量檢測和調查評價;負責水資源統計管理,定期發布水資源和水質公報。

9.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用水水源區等區域排汙的控制,審查水汙染容量,提出限制排汙總量的意見。

10,負責組織水汙染防治和再生水開發利用管理的監督管理。

11,負責審查水資源論證和水平衡測試單位資質。

12,負責市水資源研究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13,負責水文水資源勘測管理中心、沈降控制辦公室、城市節水處的業務指導。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水利工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起草水利工程管理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實施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劃定。

2.組織水利工程管理技術發展方向、經濟政策及相關技術業務課題的調查研究;負責先進管理經驗和先進管理技術在水利工程中的推廣應用;組織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3、負責市級河道、河口灘塗、水庫、海堤、閘站、湖泊、窪地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規劃和年度管理計劃,並檢查監督實施,研究制定管理標準,組織管理評估。

4.組織重要水工建築物的觀測和安全鑒定;負責防洪搶險的技術培訓和指導,處理與工程安全性和適用性有關的問題。

5、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局直屬水利工程的防洪河道加固和維護計劃,並檢查和監督實施;參與河流、水庫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計和竣工驗收以及應急防洪工程的審計。

6、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7.組織新建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後的移交和水利工程建設後的評估。

8、指導工程管理單位開發利用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

9、歸口管理水利行業綠化工作,承擔局綠化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負責庫區移民安置和扶貧工作。

11.匯總全市國有水利工程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負責組織水利工程資料的整理和發布。

12,負責河閘站管理處、北大港水庫管理處、引灤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對引灤管理處實施宏觀業務指導。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水利科研項目管理,組織重大科技項目聯合攻關。

3、負責組織全市水利系統科研項目的鑒定、驗收評獎和科技成果申報。

4、負責組織水利科技成果推廣和科學技術普及。

5、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技術監督。

6、負責水利科技信息和信息管理,負責計算機網絡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和通信系統項目的審查。

7、負責水利科技的外事管理和對外交流。

8、負責水利系統的知識產權和專利管理。

9、負責水利系統的科技保密和水利科技法制宣傳教育。

10,指導局縣水利科技工作,負責通辦和水利科學研究所的業務指導。

11,負責局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和水利學會日常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按照國家財政金融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水利行業的各項經濟調節措施和財務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2、組織制定水利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水利經濟政策,起草相關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

3、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制定財務考核和各項增收節支措施,推動收支計劃的實施。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核算、價格管理。

5、負責水利資金的籌措、分配和管理,檢查監督資金的使用和計劃的執行,平衡和調整資金使用計劃。

6、編制水利基金預算和專項基金計劃,掌握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做好年度預算的調整工作。

7.審核匯總水利工程財務預算、決算和決算,負責各項財務指標完成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匯總分析資金總體使用情況,為領導提供財務信息。

8、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和物價檢查,並負責糾正和處理財務違法行為;指導區縣水利部門的財務工作。

9.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全市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指標考核、產權登記和資產報廢、清理、調撥、購置的審計,做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

10,指導局屬企業和水利系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經濟統計。

11,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專控商品采購的審核。

12,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政府采購。

13,負責水利系統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14、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制度和機關人事管理的組織實施,指導局機關下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2、負責局系統的建立、職責、人員配備;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工作目標管理。

3、負責員工調配、勞動工資管理、勞動仲裁和勞動人事統計。

4、負責員工的考核、獎懲管理;承辦科級幹部任免相關工作。

5、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技術幹部管理;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管理,組織實施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技師考評和崗位培訓。

6.負責員工社會保險,辦理退休、離職相關工作,研究制定適合社會保險的管理辦法。

7、負責局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勞動保護。

8、負責編制局系統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幹部職工繼續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的統籌管理。

9.負責局系統僑務、民族、人民武裝、婦女兒童工作。

10,負責局系統國家安全工作,辦理出國人員政審及相關手續。

11.負責局機關人事檔案管理,指導下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國家財經政策法規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內部控制制度;

(3)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和決策;

(四)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5)財務收支及相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

2、負責組織對下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3、負責組織對各種水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

4、負責組織對經濟活動中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

5.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6、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水利系統和本單位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7.參與研究制定水利的各種經濟調節措施和財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8、負責水利系統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9.承辦審計機關委托或者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審計事項。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局系統及局屬大型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2、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局系統內政治、刑事案件,辦理內部治安案件。

3、負責局系統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對下屬單位派出所的業務指導,督促和指導基層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推動綜治工作的開展。

4、負責審批重點部位,監督檢查重點部位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

5、負責局系統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和事故處理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計算機安全管理工作。

7、完成上級公安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1.協助局黨委落實局黨委中心工作,綜合協調黨群部門工作。

2.組織安排局黨委會議,負責起草局黨委決議紀要,督促檢查會議決議和局領導指示、任務的落實情況,負責局中心組的學習安排。

3、負責年度工作計劃、報告、總結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黨委各部門的審核。

4、負責宣傳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任務。

5、負責局系統職工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秘書處的工作和局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負責政治工作系列職稱的評定。

7、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利系統的宣傳教育。

8.負責黨群部門的公文處理、信息反饋、信訪、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

9、負責局系統安全工作,承擔局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局系統黨組織建設。

2、負責建設科級領導和科級幹部的教育培訓、考核、獎懲、任免等相關工作。

3、負責處級後備幹部的教育培訓、考核、培養和選拔。

4.負責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配合紀檢部門做好黨員、各級黨組織和處級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5、負責組織黨員、幹部理論培訓;負責黨校的管理工作。

6、負責會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7、負責局機關系統的統戰工作和黨的知識分子工作。

8、負責黨員及相關幹部的統計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1,維護黨章和內部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黨委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公務員和局機關任命的其他領導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3、在局黨委的統壹領導下,協助局黨委加強廉政建設;協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黨風廉政建設,承擔國務院糾風辦日常工作。

4、稽查局所屬黨組織和黨委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內部法規的案件,依據職權決定或撤銷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受理黨員的投訴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

5、查處公務員和其他由局機關任命的領導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對違紀行為的投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6、根據審批權限,審批局所屬單位黨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報送的有關案件。

7、會同組織、宣傳部門搞好黨紀教育。

8.檢查指導局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負責局機關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9、完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黨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我市關於老幹部的方針政策及我局的有關規定,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和指導局屬單位老幹部工作。

2、負責研究離退休幹部的政治事務,傳達有關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

3、協助局離退休黨支部做好黨員幹部的管理教育工作。

4、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探親等服務,幫助退休人員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5、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活動中心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文體活動。

6、負責接待老幹部來信來訪。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1,指導局系統工會工作,負責局工會工作。

2.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的作用。

3、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組織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

4.配合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法制和紀律教育。

5.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員工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搞好集體福利,做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7、組織員工開展業余文化體育活動,活躍員工業余文化生活。

8、負責女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9.負責工會會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局系統群團工作和青年工作。

2.執行同級黨組織和上級組織交辦的工作,負責團員和青年的思想教育,組織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

3、加強團的各級組織建設,培養團的幹部,做好組織發展和離團以及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4、負責先進團員和青年的表彰以及落後青年的教育和救助。

5、協助有關部門對青年職工進行晚婚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6、負責宣傳黨組織,反映青年的願望和要求,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1,負責黨員的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組織幹部職工學習理論,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2、負責黨建、組織生活管理、組織發展和黨費收繳管理。

3、領導局機關各支部在工作中發揮黨支部的保證作用、監督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做好本職工作。

4、負責紀委的工作。

5、負責精神文明和工作作風建設。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